李先知:外傭居權政府裝傻‧釋法幌子轉移視線


(香港)外傭居留權官司未開審已鬧得滿城風雨,好些建制派議員不斷向外界放話,指政府很可能敗訴,唯有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才能阻止數以十萬計的外籍傭工及其家人取得香港居留權,加重香港社會負擔。前律政司長梁愛詩上週六也加入戰團,指釋法並非洪水猛獸,政府若敗訴,靠行政措施解決不了問題。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取態更進一步,認為釋法除可杜絕外傭在港永久居留,更可一併解決內地孕婦為居留權來港產子的問題。

筆者聽到的政府內部對外傭居權案的研判,跟建制派議員的版本頗有差別,政府官員其實並不認為一定會輸官司,甚至覺得贏面不小,只是出於策略需要,讓建制派議員把情況描述得惡劣一點,為不幸敗訴時保留尋求人大釋法的空間,爭取社會輿論支持,這是一種典型的政治防風措施。

外界認為政府很可能敗訴,主要是因為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按字面意思來理解“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基本法》第24條),不接受政府出示的特區籌委會報告,拒絕加上“父或母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附加條件。若按同一邏輯,在港連續通常居住滿7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享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確有可能包括外籍家庭傭工。

不過,政府保安和律政部門經深入研究,認為外傭居權案與莊豐源案有以下多項重大差別,最終的結果很可能不一樣:

(一)特區籌委會的報告是1996至97年間炮製的,《基本法》早於1990年已通過,用籌委會報告來說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確有點牽強,但只要找到1990年前的相關文獻,如基本法起草文件、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會議紀錄,或者由負責通過《基本法》的權威機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出示可靠文件,有可能令法庭信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居留權條文都沒有打算賦予在港外傭居留權。

(二)入稟一方主要論據為限制外傭取得居留權構成歧視,違反了《人權法案條例》,但其實這條例清楚訂明入境管制措施屬於豁免範圍,不受人權法挑戰,而且有關限制是基於職業類別,並非條例中禁止的基於國籍、種族、膚色、性別、語言等的差別對待。事實上,不少在港從事非家傭工作的菲律賓或印尼人,住滿7年都能取得永久居民身份。

(三)莊豐源案審訊時,每年來港分娩的內地媽媽還很少,政府沒有實質數據去評估敗訴會帶來多嚴重的後果,法院難以憑空估量,唯有不多作考慮;但外傭政策在港實施了幾十年,現時留港的外傭有多少人因住滿7年而可能符合資格,是客觀真實,裁決的影響可以量化。

(四)2001年終審宣判的莊豐源案,是終審法院對人大常委會1999年第一次釋法推翻其居留權裁決的“報復”,頗有點“你做初一、我做15”的政治意味。如今時移世易,莊案造成的內地孕婦湧港產子潮已引起港人強烈反彈,加上首席法官李國能已退休,終審法院再沒有包袱一定要在居留權問題上判政府敗訴,不久前終院在剛果政府案中破天荒同意主動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確立香港的外交豁免權跟從中國大陸而不跟從英港法律傳統,就是一個風向標。

既然政府自信有勝訴機會,為何建制派議員“皇帝不急太監急”,趕著出來為敗訴做準備?政壇耳語透露,這主要是防風措施,因為人大釋法爭議很大,可能造成政治動盪,早點放風測試社會反應,可減少日後萬一敗訴政府建議釋法的政治衝擊。其次,政府研判市民對外傭可能取得居留權相當反感,這個議題的出現,可以有效轉移大眾對遞補制諮詢的視線,對建制派迎戰11月區議會選舉和年底特首選委選舉,有百利而無一害。

有建制中人更坦言,公民黨成員挾法律專長“搞破壞”,推翻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阻延大橋及多項重要政府工程,如今外傭居權官司令公民黨付出政治代價,政府官員私下都相當心涼,說一報還一報。(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