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涉嫌報稅不實、遭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近千萬元(新台幣,下同)一案,台灣高等行政法院10月7日宣判,認定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的684萬,但可以免繳135萬罰款。林志玲當天不在台灣沒有到庭,她的母親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一連四次驚呼“怎麼會這樣”,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年收入近7000萬的林志玲,被稅局認定在2003至2005年間漏報薪資所得共1700多萬元,去年處分連補稅帶罰款共819萬元。林志玲不服,提出訴願被台灣財政部駁回;再打行政訴訟,並已依規定先繳半數稅金。
林志玲的委任會計師、律師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可扣除45%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稅局根據林志玲和凱渥公司的簽約內容,認為凱渥擁有林的肖像權,且她須配合公司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可見是受僱員工,所領報酬應屬一般勞務薪資,須依“薪資所得”課稅,只能扣除10.4萬的扣除額。
雙方認定不同,告進高等行政法院,最後林志玲還是敗訴。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林志玲確有欠稅,但沒有逃稅惡意,判她須補稅、但可免繳罰金;也就是說,林志玲仍須補繳684萬元稅款,全案仍可上訴。
林志玲母親吳慈美得知判決結果後大呼“怎麼會這樣”,強調如果真的有漏報,一定會去繳清;如果是沒有的話,會再據理力爭。
相較於上次開庭時林志玲意外現身,引起法警跟民眾圍觀,這回林志玲不在島內,沒有到庭聽宣判,也讓在現場守候的民眾大感失望,無緣一睹名模風采。(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