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訴兩公司侵權索450萬


(中國)由於廣告合同期滿後仍在使用藝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演員范冰冰將兩家合作廠商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450萬元(人民幣,下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月6日發佈消息稱,已經受理了此案。

范冰冰訴稱,2009年3月,曾與山東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約定由范冰冰為此公司生產的水果類食品提供廣告拍攝服務,服務期限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按照合同內約定,若合同到期後雙方不再續簽新的合同,則公司及其經銷商可以享受延長廣告試用期30天作為廣告回收期。但是,公司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范冰冰肖像廣告。

2009年6月,范冰冰與廣東鉅豪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簽訂《廣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約定由范冰冰為此公司生產的照明燈具、浴霸類產品提供廣告拍攝服務。若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則公司可以享受延長廣告使用期90天作為廣告回收期。

目前,廣告合同期滿數月,范冰冰發現上述兩家公司在回收期過後仍在使用原廣告進行商業宣傳。范冰冰認為,兩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肖像權,由於多次和公司協商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范冰冰要求,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並向山東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索賠230萬元,向廣東鉅豪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索賠220萬元。(中國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