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澤與王浩信在樂易玲、曾志偉等陪同下出席記者會,重申對私隱署裁決感歡迎。(圖:香港明報)
郭富城曾遭偷拍屋內情況,幸好當時女友熊黛林未有在場。(資料圖片)(圖:香港明報)
張敬軒被偷拍在家中開派對,故覺得立法會更有保障。(圖:香港明報)
謝天華認為傳媒採訪應保持自由,但也該有底線。(圖:香港明報)
(香港)黃宗澤與胡杏兒、王浩信與陳自瑤去年分別被週刊偷拍家中私人活動時的狀況,經過歷時9個月由香港個人私隱專員公署調查,3月28日終裁定兩本雜誌違反《私隱條例》,為藝人的私隱保障向前邁進一大步。曾被偷拍在家中跑馬的郭富城,至今都不敢到家中露天泳池游水,其他圈中人對判決亦紛表歡迎,但對政府應否立法管制傳媒就有所保留,擔心會令香港失去最重要的新聞自由!
黃宗澤:我屁股不涉公眾利益
涉事的無線電視藝員黃宗澤與王浩信表示,事件已對自己及家人造成困擾,但追討賠償並非最終目的,會再與家人、律師和公司商討。對於兩本雜誌辯稱,他們的行為涉及公眾利益,黃宗澤表示,週刊採訪只滿足公眾好奇心,藝人對家中私隱權有合理期望,“幽默點說一句:我不覺得我的屁股可證明到什麼”。
曾志偉:公署指引清晰
盼傳媒尊重
演藝人協會會長曾志偉歡迎及認同公署的調查結果,認為報告指引清晰,如以長鏡頭及放大器等攝影器材遠處偷拍藝人住所,是不合理和不公平,協會絕對同意,希望傳媒尊重這些原則。他說,“大家常強調‘食得鹹魚抵得渴’(做某些事情總需付出代價),但事件證明,有時只是大家好奇,藝人私生活不影響公眾利益,他們亦與普通市民一樣有私隱,特別是在家中”。
黃宗澤表示,藝人只是普通市民,對自己在家中的私隱有合理期望,希望事件可助釐定何謂公眾知情權及好奇心。對於雜誌解釋,這是由於黃宗澤曾否認與女藝人同居,那並非事實,屬涉及公眾利益,黃宗澤反駁說,“說是想證實我們是否有說謊,說‘沒同居’,幽默點說一句,我不覺得我的屁股可證明到什麼”,又指事發後有少許陰影,現在會長時間關窗簾,非常小心。
王浩信亦表示,自己和太太陳自瑤亦受影響,“今次審判,釐清公眾利益與公眾好奇心的分別,週刊的採訪,只屬於滿足公眾好奇心”。3人均不評論相關雜誌提出上訴。
藝人未決定索償
另外,在黃宗澤事件中同被攝入鏡頭的胡杏兒說:“傳媒與藝人關係微妙,是互相需要,希望可以保持良好關係,給大家有空間生存下去,但不要過份。”
無線外事部副總監曾醒明歡迎裁決,但由於雜誌表示會上訴,稍後才決定是否有進一步行動,如藝人循民事索償,公司會支持。無線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說,相信裁決不會影響藝人與傳媒關係,反而能明確雙方相處方式,增加信任。
郭富城避狗仔不敢游泳
郭富城一向與傳媒關係良好,他形容藝人與記者關係是唇齒相依,希望傳媒尊重藝人都有自己的私隱,採訪應遵照守則,大家自律便可,否則會令關係破裂。他稱每個藝人被偷拍都是不同例子,很難一概而論,他就曾被雜誌偷拍在家中賭馬,得知該週刊已等足一個月才偷拍到家中情況,他至今仍半掩窗戶,連家中戶外的泳池都不敢游泳;他指藝人回家都想鬆馳一下,如今在家仍要步步為營,但他仍希望傳媒憑操守去檢定自己採訪手法。
回家慣性拉下窗簾
張敬軒也曾經被雜誌偷拍與友人在家中開派對的情況。他贊成香港政府立法保障個人私隱,表示內地也有法例保障人民的肖像權,任何人未得相中人同意下將照片出版或刊登,照片中的人都有權向拍攝者提出索償。軒仔說:“每個人都希望私生活受到保障,因為家中屬我們的私人地方。我現在每次回家後,最基本的動作就是拉下所有窗簾,也令我在家中最愛穿衣服!”
天華:新聞自由最矜貴
謝天華說:“今次調查結果對藝人是公道的回應,始終長期部署偷拍私人地方,跟偶然拍到是兩回事,沒人會想到留在家也被拍;今次結果讓大家反省傳媒的底線。我不會想突然立法,因為香港最矜貴是新聞自由。不過,不要拿自由兩字做沒底線的事情,要顧人感受,因為這是私隱。別人覺得藝人赤裸裸登雜誌是理所當然,但當事人未必是如此感受。我已預料對方會上訴,但最終都有結果,我們尊重最後裁決。”
君如希望自我約束
吳君如則擔心進一步立法管制傳媒,反而會令香港失去新聞自由。她說:“傳媒不做也做了!傳媒不應處心積慮去報導新聞。雖然我也希望政府能立法管制,但又怕立法後會失去自由,所以還是希望傳媒能自我約束吧!”
祥仔祖藍:應保障藝人私隱
阮兆祥與王祖藍同樣歡迎私隱專員公署就今次個案的判決,認為能清楚釐清公眾知情權及好奇心,找出平衝點去保護藝人的私隱。對於今次的判決未有任何法律效力去阻止狗仔隊的偷拍行為,阮兆祥說:“雖然如此,但對藝人的私隱保障已跨進一大步。以前有很多藝人也曾向公署求助都不受理,但今次的個案已成為指引!藝人的私生活也是私隱,不屬公眾知情權。”他希望藝人與傳媒能保持和睦關係,認為今次的個案只屬單一事件,不會影響彼此關係。王祖藍覺得今次的判決最重要是能代表到大家的立場,對藝人來說是非常重要。提到兩本雜誌正就判決上訴?他說:“每人都有自己的權利,希望可以用和平的方法去解決事件。”(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