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3月25日,在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基礎上,法國、西德、意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六國政府首腦和外長在羅馬簽署《歐洲經濟合作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合稱為《羅馬條約》。條約於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標誌著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正式成立,同時也是歐洲一體化的重要步驟。《羅馬條約》共分6章248條,並附有11份議定書和3個專約。涉及的內容極其廣泛,其核心內容是:建立關稅同盟和農業共同市場;逐步協調經濟和社會政策,實現商品、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通;關於工業品關稅同盟,條約規定在12年過渡期內分三個階段逐步取消成員國間一切關稅和貿易限制等。《羅馬條約》規定了對一些特殊商品允許採取例外措施並制定了保護條款。條約還對運輸政策、貿易政策、經濟發展政策、國際收支政策、競爭規則、財政收入等作出規定。此外,條約還決定設立歐洲社會基金和歐洲投資銀行,以便在共同體內提供工人就業的機會和促進工業企業的現代化與改造。《羅馬條約》同時確定,共同體的主要機構有:部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並設有經濟政策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運輸委員會、貨幣委員會等一系列附屬機構和專門機構。(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