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5年8月28日‧國際法創造者胡果.格老秀斯逝世。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出生於荷蘭,為國際法鼻祖,亦為基督教護教學者。其名Hugo(胡果)在國際公法首次傳入中國時,被譯為虎哥。格老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與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權的壟斷提供理論基礎(《海洋自由論》)。他的法律基礎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與神學分家,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自然法若是基於人性,人性的基本要求有兩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慾求,一是對社會的需要。這兩種需求有時會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這中間以理性來權衡。在神學方面,他提出了基督救贖的政府論(Governmental Theory)。政府論的要旨如下:上帝為一慈愛君王,祂願意而且能夠無條件寬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須讓人們知道犯罪的後果其實是很嚴重的,好讓人們不再犯罪。因此祂讓基督來到世上公開地為我們受苦而死,來承擔我們犯罪應有的後果。(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