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湖南長沙文夕大火‧成二戰間損失最重城市之一


  • 1938年11月13日,湖南長沙“文夕大火”。

1938年11月13日,日軍攻陷湖南岳陽後向離長沙250里的新牆河進犯,長沙政府為免軍事物資遭日軍奪取,規定敵軍若進入城郊30華里以內,便實施“焦土政策”;因當時國軍通訊困難,譯電員竟將前方電訊漏一“牆”字,將“新牆河”變成離長沙僅有12華里的“新河”。首先獲得此訊息的長沙民兵自衛隊,在沒有得到指示的情況下,擅自放火。長沙城內警備司令部見城外起火,以為是信號,便全城放火。待中方將領發現後,大火已無法撲救,只能宣佈棄城。大火延續五日五夜,才自行熄滅。3000多人在火災中喪生,90%以上的房屋被燒毀,經濟損失10多億元,約佔長沙總值的43%。大火之後,日機曾將大火後所攝照片投擲於劫後長沙,上印“請看是誰殺人放火”,以圖動搖民心。中央政府為查究責任特設軍事法庭,派賀國光為審判長,拘押長沙警備司令酆悌、警備二團團長徐昆和長沙市警察局長文重孚三人。1938年11月18日,審判結果,酆、徐、文三人均處死刑。這次大火讓長沙與蘇聯史達林格勒(Stalingrad)、日本廣島和長崎併列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毀壞最嚴重的城市,同時也毀滅了長沙城自春秋戰國以來的文化積累,在歷史研究上造成無可估量的損失。由於起火當日的電報代碼是“文”,大火又發生在夜裡(即夕),所以此次大火史稱“文夕大火”。(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