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次裁定,執法人員若在沒有搜查令下,暗中使用GPS衛星定位裝置去追蹤嫌疑人士,屬於違憲。今次裁決被視為逾40年來美國法院針對私隱問題的最重要決定,將大大提昇執法部門應用新追蹤技術的門檻,並將左右今後幾年多宗關乎手機、電郵、網上文件等侵犯私隱個案的判決。
今次裁決,源於警方懷疑首都華盛頓夜總會東主瓊斯(Antoine Jones)涉及販毒,在申請了搜查令後,於瓊斯的吉普車上,暗中安裝了一個GPS追蹤裝置。可是在搜查令有效期屆滿後的28天間,警方依然繼續使用GPS追蹤,並賴此取得檢控所需的確鑿證據、導致瓊斯被判終身監禁。由於蒐證過程起爭議,有關裁決已遭上訴法院推翻,及至1月23日,聯邦最高法院維持了上訴法院的裁決。
“如入屋搜查”
違第4修正案
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認為,執法人員這次行動,違反了憲法第4修正案。憲法第4修正案保障國民的個人、房舍、文件等財物,免遭無理搜查及檢取。在9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中,有5位法官認為,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本質上與入屋搜查蒐集資料一樣。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稱,“政府為了獲取當事人資料,實際侵佔了私人財產。藉著把GPS裝置安裝到吉普車上,警方入侵了受(憲法)保障範疇”。
在數碼時代,許多人均因打電話或發短訊、瀏覽網站及網上購物等,存留大量活動紀錄。此外,近年湧現許多可追蹤個人活動的新器材,包括閉路電視、自動蒐集道路數據的系統等,而車輛、手機和無線裝置等皆能披露使用者的位置。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便指出,按照每個人都有“合理私隱預期”的原則,規範政府攫取、保存這些個人行蹤資訊,非常重要,主張國會和州政府就規管立法。今次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定便強調,執法人員必須獲發搜查令,才能以GPS裝置追蹤目標人物。
執法部門辯稱“無時間申辦”
執法部門辯稱,這些安裝到車底的GPS追蹤儀器,都非常細小,不構成侵犯產權,而駕駛者也沒理由認為在公共道路行駛,不會受到監視。休斯敦一名地方檢察官還舉例稱,緝毒人員在安裝追蹤儀器之前,通常沒有時間去申辦搜查令,但馬里蘭州前警方指揮官赫倫說,調查人員要申領搜查令甚少遇到麻煩,“法院對允許使用這些定位設備已非常寬鬆”。
“私隱里程碑”
或適用手機電郵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今次裁決,堪稱電子監控爭論的一個分水嶺。私隱提倡者稱,今次裁決,表明不容以先進技術蠶食憲法賦予的個人私隱權,是重要“里程碑決定”,有關原則應同樣適用於利用手機信號追蹤個別人士下落的做法。
借GPS反恐緝毒
全民遭監察
過去一年,Google、AT&T和蘋果等公司都致力遊說國會,要求把第4修正案保障範疇,由房舍、文件,擴展至手機、電郵和其他數碼文件等。現時警方要申請搜查令,都必須先向法官證明他們掌握“頗有可能的因由”,表明這次搜查很可能蒐得罪證。可是執法人員縱無搜查令,仍能獲取一些電郵和手機位置信息。目前聯邦密探每年在數以千宗調查中,皆有採用GPS追蹤器,有執法人員甚至認為,應容許警方毋須向法官證實什麼可能,都能申請得搜查令,利用GPS進行追蹤活動,因為這對打擊恐怖主義和販毒案大有裨益。但專家指出,這將令到當局能實施幾乎遍及全民的全天候即時監察。(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