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法蘭西共和國第一執政拿破崙頒佈《法國民法典》


  • 1804年《拿破崙法典》原始版本的第一頁。

1804年3月21日,法蘭西共和國第一執政拿破崙.波拿巴(Napoléon Bonaparte)簽署法令,正式頒佈《法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稱《拿破崙法典》,但1870年以後人們一直稱之為《民法典》。此法典是根據拿破崙的命令,由特龍謝(Tronchet)、馬爾維爾(Malleville)、普雷阿梅納(Bigot de Préameneu)以及波塔利斯(Portalis)4位法學家起草,拿破崙也親自參與了討論和審議的工作。《法國民法典》基於個人主義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觀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範。其核心為所有權的絕對化、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等三項原則。但隨著19世紀末到20世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法典原理也曾進行過部份改正。《法國民法典》與1896年頒佈《德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等民法立法都有著很大的影響。(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