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8月26日,在法國大革命時期,法國國民議會於凡爾賽宮頒佈了綱領性文件《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人權宣言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藍本,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宣佈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前面所附的《人權宣言》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宣佈“社會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權在民”,並且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義的權利。但是,這份宣言裡保障的人權受歷史發展的局限,僅僅是針對“擁有市民權的白人男性”而言的。在當時,女性、奴隸、有色人種是不被當作完整的“人”來看待的。(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