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條約》(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Thibet)是於1904年9月7日英國侵略軍強迫西藏代表簽定的不平等條約,條約並沒有得到當時中國清政府承認,並沒有生效。 但雙方隨後簽定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包括附約《拉薩條約》。《拉薩條約》共有10款,主要為:除亞東外,增開江孜、噶大克為商埠;向英國賠款50萬英鎊,分75年付清;拆除自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的防禦工事;非英國事先同意,不得將西藏土地讓賣、租典予外國;不許將西藏進款、貨物、金銀錢幣等給予外國抵押撥兌;外國不許享受西藏的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其他利權,不得派員人藏和乾涉西藏一切事務。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