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取代正在行憲狀態但不被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民主同盟等黨派承認的《中華民國憲法》,該綱領屬於臨時憲法,且斯大林督促正在訪蘇的劉少奇盡快制定憲法以解決合法性問題和“組織一黨的政府”,因此中共在1952年底開始醞釀憲法。 1953年,中國共產黨中央成立憲法初稿領導小組開始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月20日,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制定過四部憲法,現行的第4部憲法在1982年由第5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過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歌、國徽、首都五部份組成。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