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馬哈迪:我曾懷疑‧“李光耀想當大馬首相”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前首相敦馬哈迪說,馬新兩國的外交政策一直充滿挑戰,他懷疑李光耀一度想當大馬的首相。

他在回憶錄中說:“我可能錯,但我懷疑李光耀曾持有當大馬首相的念頭。對李光耀來說,新加坡太小,不足於讓他發揮‘巨大’的才華。”

他提到,假如大馬像新加坡一樣,出現以華裔人口佔多數的局面,那麼,李光耀很有可能獲得擁護,並被選為這裡的首相。

他指出,東姑阿都拉曼對李光耀感到很失望,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PAP)在新加坡活動,卻選擇在大馬參加1964年全國大選,不過最終遭受重挫,只贏得1席。

他說,1965年,東姑阿都拉曼宣佈新加坡脫離大馬,新加坡成為一個獨立國家後,需要重新思考兩國之間的關係。

厭惡李光耀說教

馬哈迪坦言,在1964和1965年在國會期間,他和李光耀多次“衝突”,對李光耀沒完沒了的說教感到厭惡。

他說,經過痛苦的分家後,李光耀批評馬來人是“叢林裡的阿拉伯人”,他對阿拉伯評價很低,但現在新加坡卻比大馬更熱衷吸引中東國家的投資者,甚至成為阿拉伯國家的顧問和發展典範。

不過,馬哈迪說,在他擔任首相之後,仍決定和新加坡保持友好雙邊關係。

馬新水供合約價碼不對
對大馬不公平

馬哈迪提到,大馬和新加坡的水供合約,價碼根本不對,對大馬十分不公平。

他說,大馬同意繼續提供食水給新加坡,但價格必須合理。目前的價格超低,每1000加侖只有3仙,更諷刺的是,柔州提供給馬六甲的水供,每1000加侖卻得付30仙。

他表示,這是令人感到費解的,大馬憑什麼要給新加坡提供“津貼”。

“況且受惠的不是新加坡人民,而是新加坡政府,因為他們的人民要承擔每1000加侖17新元處理水的成本。”

港口不再“獨霸天下”
新加坡不能接受事實

馬哈迪說,獨立前,英國發展新加坡為東南亞港口樞紐,但為了需求,也在雪州巴生設立另一個港口。

“當時,為了確保大馬港口不要成為新加坡的競爭者,大馬貨物的運輸徵費較高。獨立後,大馬本身致力於發展及擴大巴生港口。”

他說,後來為了加強競爭,在柔南再設立另一個港口,即丹絨伯勒巴斯港口(Port of Tanjung Pelepas),當時曾邀請新加坡一起合作,不過被拒絕;他們認為這個港口永遠不能和新加坡港口競爭。後來,經過各項努力,還從新加坡港口局請到兩名專人協助參與發展。

他說,目前這個港口每年處理超過1000萬個貨柜,新加坡港口受到壓力,降低其港口徵費。新加坡始終不能接受他們港口無法在運輸業“獨霸天下”的事實。


談修憲

憲法雖沒闡明
州統治者不應涉商業

敦馬哈迪說,雖然憲法沒有說明,但州統治者不應該涉及商業活動。

他在回憶錄中指出,當王室涉及商業活動及跟政府公務員交涉時,官員很難拒絕統治者的要求,尤其是有關州屬的官員及政治人物,這會令他們難以持平。

馬哈迪說,統治者不應該讓別人用其名義去經商,因為當他們的名字跟商業有掛鉤時,政府官員很難以一般條件來處理他們的申請,而且這也可能讓統治者陷入欠債的局面。

他說,統治者擁有免控權,但前提是他們不濫用權力。

他指出,一些王室成員也干涉行政,包括委任高級官員,令政府陷入兩難處境。

馬來政治人物有時感到壓抑,因為若他們被看來不尊重王室的話,許多馬來人將不支持他們。

修憲涉及州統治者
密友協助解決風波

馬哈迪說,早期的憲法是清楚闡明,任何在國會通過的法案,必須獲得國家元首簽名御准才能生效。不過,如果國家元首拒絕的話,人民代議士又可做什麼呢?馬來西亞還能稱為民主國家嗎?

“當我在1981年7月接任首相時,我決定跟統治者尤其是國家元首一起。在馬來西亞,首相須在每週三的內閣會議前覲見國家元首,並提供所有文件的副本,包括前期議案、研究等,陛下可以就內閣文件提供意見或發問。國家元首一般沒有任何疑問或意見,但是陛下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本身的看法。”

馬哈迪說,在許多課題上,他須獲得國家元首的祝福,但一些案件出現蘇丹影響國家元首的決定。

因此,他跟當時的副手敦慕沙希淡討論如何讓人民議士作為執行國家法律的最後決策者。任何國會通過的法案仍須獲得國家元首簽名御准,但必須有一個期限。至於國家元首的委任首相、解散國會的權力的條款則保留。

總檢察署草擬修改憲法66(5)、150條款;在1982年8月,國會通過修改憲法,而法案呈上給當時的國家元首彭亨蘇丹時,陛下決定咨詢其它統治者的意見,因為150條款涉及州統治者。很不幸的,所有統治者都不同意修憲,國家元首也拒絕簽名御准。

馬哈迪說,當時除了統治者外,巫統內部及回教黨都反對修改憲法,人民更感到焦慮。

就在國家元首請假出國時,他通過其密友――森州最高統治者王弟遊說時任國家元首及副國家元首儘快處理爭議。

結果這項修改憲法風波獲解決。

馬哈迪說,另一個促使他修改憲法,廢除統治者部份免控權的事件,是源自於一名統治者因大馬鉤球總會禁止其兒子打鉤球5年而怒摑一名鉤球教練。這名教練過後起訴王室及報案。

“很多判決非我樂見”
否認反對司法

馬哈迪說,公眾的印象是他反對司法,但他並沒有反對司法,即使很多法庭的判決都不是其所領導的政府所樂見。

他列舉一宗關於一名政黨小領袖涉及車禍導致車損壞的案件,每個人都知道是有關政黨領袖犯錯,但法官卻說本身是車禍目擊證人,但卻沒有律師出來反對他,因為那些律師擔心以後出庭會見到這名法官而被刁難。

他強調,法官應公正無私,但有時一些法官會因本身個人因素或政治方面的喜好而顯現出偏袒。

他說,在其任內最著名的案件,是涉及他在1988年巫統黨選時作為黨主席的候選人,他以微差票數打敗對手東姑拉沙里,後者把此事帶上法庭,指逾2000支部中有一小撮沒有召開會議,因此黨選是非法的。結果法庭判決巫統是非法政黨,這使到黨和政府都處於艱難的形勢。


談敦沙烈
一封投訴信導致受對付
“是元首要革除敦沙烈”

馬哈迪也談到他和聯邦法院前院長敦沙烈的糾紛。並指敦沙烈被採取行動的導因,是源於敦沙烈寫給時任國家元首的一封信。

馬哈迪敘述,在1988年的一項晉見中,元首向他展示一封敦沙列寫給陛下的信,信的內容投訴關於敦沙烈家附近的元首私邸裝修工程發出的吵鬧聲。

“一位非常資深的政府官員應該要求覲見,有禮貌的提出此事。然而,敦沙烈不只寫了相關的信件,而且還把該信的副本轉發給所有其他的統治者,此舉讓最高元首感覺到是向他施壓及令他困窘。”

他說,元首因此堅持他革除敦沙烈的最高法院前院長的職位,有關要求是寫在信的空白處上。

第二封信也轉寄副本

“雖然嚴格上來講,聯邦法院院長是由國家元首委任,根據法律解釋法(Interpretation Act),他也有權利撤除這項委任,但是內閣在總檢察長的勸告下,相信不能忽視憲法在撤除聯邦法院前院長和法官的規定。因此,我們成立了仲裁庭,來聆審敦沙烈的案件。

他說,之後敦沙烈寫了第二封信,投訴政府干預司法,增加了國家元首的煩惱;而敦沙烈也再次把信件副本寄給其他統治者。

馬哈迪認為這件事最好可以在不需設立仲裁庭的情況下解決,開除國內階級最高的法官對司法或政府都不好,對他也肯定不好,所以他決定嘗試及說服敦沙烈自己辭職。

他說,在1988年5月27日在其辦公室舉行的一項會議中,他要求敦沙烈考慮辭職而不是被撤職,並告之這是國家元首的要求,而陛下已經同意設立一個仲裁庭。敦沙烈同意及呈上誌期隔天的辭職信。

“敦沙烈辭職信的用詞沒有顯示任何憤怒,我也大大鬆了一口氣。但那天還沒有過去時,敦沙烈收回他的辭職信,並表示他選擇面對仲裁庭討回清白。”

“結果,敦沙烈拒絕出庭,給予的兩個理由是:(一)他指責仲裁庭並沒有妥善組成;(二)他聲稱由他聘用的女皇律師被禁止參與審訊。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庭別無選擇,唯有聆聽總檢察長的陳詞及下判。即使仲裁庭已經召開,敦沙烈嘗試通過單方面動議阻止審訊進行。”

他說,在敦沙烈企圖通過單方面動議阻止仲裁庭審訊之際,仲裁庭已經召開及根據所呈上的證據聆審。

“結果,時任總檢察長陳詞所引述的文件不是第一封信件(有關裝修元首私邸的吵聲),而是敦沙烈第二封投訴信,這次是針對我,這成了總檢察長提呈給仲裁庭的證據。他也引述敦沙烈針對我和政府的兩項談話,以證明最高法院院長行為不當。結果,革除敦沙烈職位看來是因他針對我的談話引起。

第一封信才是禍首

“我最近會見了時任總檢察長丹斯里阿布達立,詢問他第一封信在哪裡,他說在政府內,我現在已經沒有這種管道,但我準備在可蘭經宣誓,是那一封信及國家元首的指示,導致敦沙烈被革職。”

馬哈迪說,8月8日敦沙烈罪名成立,在仲庭庭向國家元首建議下正式被撤職。

“更重要的一點是,就是(時任)國家元首批准革除敦沙烈,沒有人相信這一點。”

坦承建議對付敦沙烈

“我把這起事件寫入回憶錄,不是要把出現的指責轉移給任何人。畢竟是由我建議對敦沙烈採取行動,同時,最終的決定也在於我。”

馬哈迪說,對年輕一代的國人,他們視首相必須遵從國家元首的指示行事,是不可取及難以置信的事,但在這起事件上卻是事實。

“但是,我重述這起事件的始末,不是要為自己脫罪,更非要逃避責任或把指責轉向他人,而是在講述整個事件當時確實的經過。”(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