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贈屋反遭兒啃老10年‧七旬父母憑“防不孝條款”討回六千萬豪宅


(台灣)父母愛子心切,10年前不惜將市值元(新台幣,下同)的台北市豪宅贈予當年新婚的小兒子,未料有人忽得橫財變得不思進取,自婚後不再工作,一家三口全靠年邁雙親撫養。10年後同是因為愛子心切,台北這一對70多歲的李氏夫婦,於日前用“防不孝條款”將屢勸不改“啃老”的40歲幼子告上法庭,獲判勝訴。

身家數億的李老先生無奈表示:“起訴他(兒子)是希望他發憤圖強,出去找工作,以扛起為人子、為人父的雙重責任”。

事主李氏夫婦根據台灣民法中第416條第1項第2款:“對於贈予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予人可在知悉一年內要求撤銷贈予”提出控訴,指幼子承受自己的財產,但未盡人子的扶養責任,才決定提告。由於台灣實施遺產稅,不少父母會在生前先行將財產、物業轉移至子女名下以避免被徵遺產稅,若父母在轉贈財產發現子女“有了銀子不要老子”,可根據有關條款追回相官財產的擁有權,故有關條款又被民眾稱為“防不孝條款”。

據老夫婦的友人透露,兩老已70多歲,財產早已屬意攤分給3位兒子,但幼子在獲贈財產後竟開始“啃老”,拒絕自力更生,令兩老十分心痛,故提出控訴實是用心良苦,希望給兒子一個警惕,早日醒覺可以自力更生。

據悉,李老夫婦雖已提出控訴並獲判勝訴,但仍未強行逼遷幼子一家,兩老還擔心事件曝光對兒子有傷害,盼對外低調。而遭雙親控告的40多歲李先生則否認事件,對登門造訪的媒體記者稱:“沒有、沒有,我們沒這件事!”

負責此案的律師透露,李氏夫婦不希望“家醜外揚”。據稱,李父向法庭供稱,幼子自2000年結婚後開始就不曾工作,母親亦證實幼子“一分錢也沒拿進門”,不僅要由老父代繳水電、管理費,甚至連自己兒子的2萬多元學費、補習費也向兩老伸手。法院據此認定,被告李某有不扶養父母的事實,符合民法撤銷贈與規定,判決李家父母勝訴。

李家友人透露,李老先生曾是上市電子公司的董事,早年收入頗豐且理財有方,10多年連先後在台北地區購入3幢物業,並先後以贈與名義登記在3個兒子名下,送給幼兒的這一棟,位於台北市安和路東帝士花園廣場,約149平方米,市值六千多萬元。(香港中通社)

※注:100新台幣約合3.3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