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少女供出“性愛合約”‧色房東仍被判入獄


(台灣)新北市一宗強暴未成年少女案,34歲被告在一審原被判入獄10.5年,但17歲“受害人”在二審中卻翻供,坦承案發時因為無錢交房租,才與男房東達成“性愛協議”,先後與被告發生3次性關係,以抵銷總共1.5萬元(新台幣,下同)的欠租,高等法院日前二審判決時認定被告並非強暴,改以《兒童及少年交易防制條例》中“與未成年人性交易”判入獄22個月。

被告莊富強14日聲言對判決很失望:“她都是自願,證明我是被冤枉的,但法院還是判我1年10月徒刑,我會繼續爭取清白,這件事情對我傷害很大,以後我要怎麼做人?”

莊富強向法庭供稱,17歲女被告自2009年起租用其新北市三重區一間套房,雙方簽約將房租訂在每月5000元。據稱,少女為半工讀專職生,雖有工作,但薪水不多又欠卡債,因此積欠莊多個月房租、電費。2009年6月,莊到府催繳房租,女客表示無力交租正擬去酒店“出鐘”賺房租,莊見對方年輕貌美,竟打蛇隨棍上,大膽建議女房客“房債肉償”,雙方達成口頭“性愛協議”,約定每月發生一次關係以抵銷5000元欠租。

莊富強稱,少女卻暗中致電婦幼保護專線求救,聲稱遭到強暴,但一方面又先後3次與他發生性行為。警方接獲婦幼保護中心轉介,到府調查時,少女竟向警方指控莊富強強暴她,致其在初審中被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10.5年。

莊上訴後,少女出庭供出“性愛協議”真相,坦承屬自願發生性行為,但初審時羞於向警檢法院公開,更不敢讓家人知道自己“以身抵房租”,後來看莊被判重刑,心裡過意不去,才向二審法官說實話,其供詞使被告在二審中獲輕判。

莊對獲輕判仍不滿意,聲言將繼續上訴,直至無罪開釋。他指雙方達成協定“以性抵租”,屬雙方“你情我願”的行為,認為自己不應被判刑。但有律師指出,“性愛協議”違反風序良俗,絕對無效,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簽下這種契約,成年人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刑法》中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可被處3年至10年的刑期。(香港中通社)

※注:100新台幣約合3.3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