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市法規會6月3日發函蘋果及谷歌(Google)的台灣分公司,指兩家公司在網上出售的手機應用軟體,未依台灣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供7天的“試用鑒賞期”,要求兩間公司在收到信函後,即時修改線上軟體商店的服務條款,增加退費機制,否則將會違法,最高罰款為150萬元新台幣。
Google則即日回應稱,公司有自己的退貨規定,若使用者不滿意,15分鐘內可退;蘋果亦表示,這間公司有自己的退款手續。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指出,2日有消費者投訴,稱透過蘋果公司的網上商電AppStore購買一款手機軟體出現瑕疵,下載後無法正常作用,認為蘋果公司涉及詐欺而向台北市政府投訴。有關部門瞭解後發現,AppStore與Google的Android Market提供消費者透過網路下載手機應用軟體,卻未提供7天試用鑒賞期,讓消費者無法在期限內無條件解約退費,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葉慶元表示,法規會已去信蘋果與Google公司,要求屆期改善。他解釋,去年台北市政府與網路平台業者達成協定,同意向消費者提供7日免費鑒賞期,但透過手機購買軟體是新興消費行為,當時並未注意到這個部份。他指出,消費者選購手機買的不只是硬體,還有服務及擴充性,但蘋果及Google的服務條款中,均不承擔由第3者研發的應用軟體所帶來的經銷責任,這是不負責任的商業手法,他認為兩家公司都應該為所銷售的手機軟體提供免費試用7天及退費承諾。
Google台灣分公司3日下午表示,Android Market原本就有相關的退貨政策,如果使用者對其下載的付費軟體不滿意,下載15分鐘內可以要求退款,這對消費者來說相當透明,也協助程式開發者管理自己的業務;蘋果也表示,有自己的軟體退貨機制。兩家公司均未表態將如何回應台北市政府的要求。(香港中通社)
※注:1美元約合28.80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