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一名女子遭親姐告上法庭,指妹妹與自己丈夫保持不倫關係,更向丈夫索財1000萬元(新台幣,下同)。享盡齊人之福的林姓男子為挽回婚姻,在法庭上出示“做愛日記”,揭示他與小姨子在過去5年內有多達547次性關係,高雄地方法院憑此認定被告破壞胞姐的婚姻,判其賠款70萬元。
高雄地院指出,被告與姐夫過去5年來共發生547次性行為,平均每3.3天一次,認為被告做愛的時間密集、次數頻繁,加上與原告又有姊妹關係,侵害他人婚姻的情節確屬重大,但考量被告只有小學畢業程度,及經濟狀況欠佳,認定賠償70萬元較合理,駁回其姐索賠100萬元的要求。
案情透露,將妹妹告上法庭的女子早年嫁予林姓男子,2005年意外揭發妹妹與丈夫有染,勒令丈夫與妹妹分手後便未再深究。未料,丈夫林某去年10月“主動投案”,向妻子坦承在過去5年內繼續與小姨子保持不倫關係,同時發現小姨子在此期間同時與另外多名男子保有肉體關係,並以此不倫關係為脅,向林某索取了1000多萬元。
林妻得悉妹妹毫無悔意,憤而要求妹妹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而林某亦主動交出“做愛日記”,協助妻子提告,將妹妹送上被告席。
被告在抗辯時反指姊夫為了與她分手,才將這段不倫戀告知姊姊。但法庭認為林某的“做愛日記”詳細記載兩人在過去5年多達547次偷情的時間、地點、旅館名稱,連住宿房號都鉅細靡遺,故認為可以採信,判處被告需為介入姐姐的婚姻付出代價。(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