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灣賦稅署為配合教育部採認大陸學歷,7月20日宣佈,納稅人的子女和成年的兄弟姊妹在大陸大學就學,從今年5月申報2010年度個人綜所稅起,可列報免稅額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5月報完稅的民眾,則可申請更正退稅。
台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年9月1日修正,教育部今年初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採認北大、清華、復旦、浙江等41所大陸大學的學歷。財政部20日發佈解釋令,島內學子前往就讀,納稅人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扣除額。
洪吉山表示,納稅人的子女只要在去年9月3日以後,或去年9月2日前已在教育部核可學校就讀,且合乎教育部的採認辦法,都可申請扣免額;但報稅時要附上海基會、海協會認證的學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除了新增的免稅額和教育學費扣除額外,官員說,民眾因病在大陸就醫,可憑大陸醫院開出的收據或證明,並獲得海基、海協會認證,報稅時也可列舉扣除。此外,民眾捐款給大陸,只要透過陸委會認可的公益慈善團體捐贈善款,也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但直接捐款給大陸無法享有抵稅優惠。(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