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內旅客必到景點、被視為香港回歸地標的灣仔金紫荊廣場,7月22日下午發生回歸後首宗內地人燒國旗案。一名七旬內地翁直闖升旗台把國旗放下,隨即點火,遭其他遊客喝停及制止,有人迅速把破爛的國旗再度升起,隨風飄揚2小時始被換走。老翁被帶走時激烈掙扎,高呼“打倒中共”,他涉嫌干犯《國旗及國徽條例》,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首宗內地人犯案
被捕老翁姓朱,操外省口音普通話,資料顯示,香港回歸14年以來,最少發生過6宗損毀國旗或區旗案,但首次有內地人在特區燒國旗。
消息稱,朱翁22日始從內地來港,被捕後語無倫次,不排除精神狀況有異。據悉,由於案件涉及燒國旗等敏感內容,警方處理時極度小心,交由灣仔警區刑事調查組第8隊跟進,朱翁將被通宵扣查,23日直接送抵法院受審。
曾於1998年參與塗污國旗案官司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香港有獨立司法權,可用香港刑法審理案件,按一般國際慣例,犯人在異國服刑後,返國應不會再被追究,“但中國的法律是‘屬人’的,即跟隨個人而走,會否再受審根本無法可循,要看執法機關個別決定”。何俊仁又指出,由於老翁曾高叫口號,相信視燒國旗為一種抗議行為,但內情暫無法評估。
事發現場為灣仔金紫荊廣場,場內放置了“永遠盛開的紫荊花”的雕塑,是中央政府慶祝香港回歸的賀禮,屬內地遊客必到景點。廣場逢每月1日、國慶、回歸紀念日及特別日子均舉行隆重升旗禮,被視為回歸地標兼政治重地。惟發生燒國旗案件後,廣場並無加強保安,有人闖入升旗台範圍未被干涉。
22日始來港
被捕高呼“打倒中共”
事發約22日早上11時45分,有人目睹身穿短袖衣褲,背著背包的朱翁抵達金紫荊廣場,在多名遊客眼前跨過繩狀圍欄,直抵升旗台,隨即解開繩子把國旗放下。
目擊者表示,眾人最初還以為朱翁是維修人員,豈料他任由國旗跌在地上,再檢起後便在褲袋掏出打火機點火,不久旗幟閃現火光。現場遊客見狀,有人立即叫他停手,多名內地青年則上前制止,但國旗已燒出一個拳頭大的洞及另外最少3個小洞。青年把旗幟搶走後,未依正規程序即匆匆把國旗再度升起,結果“爛旗”隨風飄揚幾達2小時,破洞極為礙眼。
多名警員接報後迅速趕至,老翁最初呆立當場,被帶走時卻極力掙扎,多次高呼“打倒中共”,最終被帶往灣仔警察總部扣查。稍後鑑證科人員到場,在繩子部份套取指模。至中午1時許,兩名警員終於把破了洞的國旗降下,謹慎地把國旗對摺收好後,再把一面簇新國旗升起,然後收隊離去。
98吳恭劭案
定損國旗違法
《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源於《基本法》附件三,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監3年及罰款5萬元。至於損壞區旗,依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若以簡易程序定罪,則可判監禁1年及罰款1萬元。
香港回歸後首宗損壞國旗爭議發生於1998年1月1日,男子吳恭劭及利建潤在元旦日參加支聯會舉行的遊行時,高舉破爛且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被捕,罪成判自簽4000元及守行為一年。
最高囚3年罰5萬元
上訴庭認為兩名被告遊行時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又指國旗及區旗法限制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和權利,牴觸了《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判定兩人上訴得直。特區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得直,指國旗及區旗法只限制市民某種發表形式,但沒有限制市民以其他形式發表各種不同政見的權利,而此種限制乃為了保護國家和特區的標誌,符合廣義的公共秩序,且限制並不過份,故此沒有違反《基本法》。當時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辭中指出,國旗是國家及國家主權的獨有象徵,代表國家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香港有合法權益保障國旗及區旗。
至2003年3月,“四五行動”成員劉山青及伍國雄在東區裁判法院門外踐踏國旗被控,兩人自辯時指警方未能提供呈堂證物,指未能確定被踐踏的是國旗。但裁判官直指即使毀壞國旗的複製品已屬違法,故判二人罪成,罰款2000至3000元。(香港明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