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陳水扁在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涉嫌教唆前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作不實陳述,台北地方法院7月29日宣判扁教唆偽證罪名成立,判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全案可以上訴。
本案起於台灣最高檢察署查黑中心2006年間偵辦陳水扁涉嫌貪污“國務機要費”,發現有不實核銷情形。陳水扁為防妻子吳淑珍蒐集他人發票申報“國務機要費”一事曝光,在當年7月間,趁查黑中心傳喚林德訓、馬永成前,找來兩人商議因應之道。
檢方指控,扁要求林、馬在應訊時,必須提到曾以“國務機要費”支付“F工作”及“C案”的公關費用,但不能承認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費”。林前往查黑中心的歷次訊問中,依扁指示作偽證。
台北地方法院在2009年9月間扁案判決後,告發陳水扁等人涉及教唆偽證罪。台北地檢署去年2月偵結,依教唆偽證罪起訴陳水扁;另將林德訓涉偽證案部份並案給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林已被最高法院依偽證罪判刑2個月定讞。至於馬永成被控與扁共同教唆林德訓捏造“機密外交”等應訊內容,檢方認為,是扁教唆林作偽證,與馬無關,不予起訴。(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