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秘撈”無罪‧判決影響公共機構


  • 無線業務總經理當陳志雲(中)在好友王喜(左)及牧師林以諾(右2)陪同下步出法院時,展示有勝利意味的招牌笑容。陳志雲的“粉絲”,9月2日特別帶同橫額到法庭支持他。(圖:香港明報)

(香港)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去年3月被指非法收受利益,並串謀徒弟兼助手叢培崑詐騙無線及5名花旦,被捕後陳志雲說了一句“真的假不了”以證清白,9月2日法官裁定陳志雲以名人身份演出掙外快,並沒影響無線業務,而且沒證據顯示他對“剝削藝員”的合約知情,判陳志雲所有罪名不成立,兼獲償還訟費,陳志雲全身而退“真的打脫了”。

法官更裁定陳志雲在案中乃以“名人”而非“總經理”身份接外快,不禁令人質疑公共機構僱員日後或可“合法賺外快”。

控詐騙收受利益
同案兩被告齊脫罪

與陳志雲一起被控的叢培崑及無線電視前市場及營業拓展主管陳永孫,同樣脫罪。主動向廉署舉報、後來卻又同意讓陳志雲審訊前復職的無線,2日發表聲明指尊重法庭裁決,強調公司運作一切如常,並沒有受任何影響,預料陳志雲5日繼續上班。集團總經理李寶安則表示,公司已發聲明,不再評論。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以電話回覆稱,陳脫罪值得開心,公司團隊可繼續安心工作。對於法官認為她作供有欠穩妥,她解釋只是盡無線員工和市民責任作供,法官接受與否,不宜評論。

無線副行政主席梁乃鵬對陳志雲特別點名致謝,他微笑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又指替陳脫罪高興,希望他繼續努力工作,貢獻無線。

法官潘兆童在判辭指出,2009年奧海城倒數活動,陳被指未獲批准主持《志雲飯局》現場版,並收取“思潮製作”11.2萬元利益。法官指陳跟無線之間沒有經理人藝人合約關係,無線無權就陳的演出報酬抽傭,故陳向奧海城或思潮收取費用,亦與無線不相干。

法官又指陳是無線的總經理,幕前演出並非其工作範圍,雖然李寶安多次強調,陳只有“總經理”一個身份,但最後李亦承認無線不能強迫陳主持《志雲飯局》,法官據此裁定陳其實是以“名人”身份出席這次活動及取得報酬。

分析《防止賄賂條例》相關案例後,法官認為按樞密院解釋,陳作出所謂違法行為時,是否以公司代理人(例如僱員)身份行事並不重要,關鍵是其有酬行為是否與公司業務有關,判別準則是其所獲利益及行為是否針對及意圖影響其公司的業務運作。

“名人身份”接外快
判不損無線利益

法官指出,陳當時是被動的,是無線製作人員與贊助商奧海城達成默契,希望在除夕倒數節目中加插《志雲飯局》現場版,奧海城才透過思潮邀請陳和藝人黎耀祥出席。這次演出與陳的總經理職務無關,跟無線的商業利益也沒有衝突,無線收入並沒減少,甚至令無線節目更吸引,有利無線與奧海城合作。因此陳的有酬工作並非針對或為了影響無線業務,故此陳收受利益罪名不能成立。

法官進一步指出,即使陳的行為有影響無線業務,陳亦有合理辯解,因為過去無線經常容許陳接外界有酬工作,當時無線亦預早知悉奧海城邀陳演出,無線不可能天真地認為奧海城不用付陳分文,顯示無線已默許陳演出及收取酬勞,陳可按原有慣常做法認為他毋須向上級申請批准。此外,陳接外界工作都是公開的,活動剪報會送無線管理層,陳並無隱瞞,反映他沒有不誠實的犯法意圖。

至於去年陳的新書推介會上,陳被指串謀叢培崑隱瞞活動涉及商業贊助30萬元,剝削無線及撐場的5名花旦,雖然案中涉及兩份由思潮分別與鑽飾公司及奧海城的合約,其中指定某些女藝人出席,但法官指陳志雲並非思潮員工,亦非簽署合約的任何一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他知悉合約全部內容,亦無證據顯示他故意隱瞞藝員,故不構成與叢培崑串謀詐騙。

法官亦批評無線根本沒有任何“撐場”的政策,過往藝員亦有出席涉及商業贊助的“撐場”活動,以支持大股東方逸華為親友開設的餐廳宣傳,陳當日的處境其實一樣,故法官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陳不誠實隱瞞合約內容。

學者:開企管壞先例
引發僱傭爭拗

法官9月2日判陳志雲無罪,因他認為陳志雲以名人或藝人身份演出並收取酬勞,而非無線總經理身份,此舉不構成“代理人收受利益”。香港公司管治議會主席兼澳門大學副校長何順文表示,他不同意法官觀點,因陳不單受僱受薪於無線,更是高層管理人員,“不可能不是代理人”,他擔憂判決可能開壞先例,令更多僱員闖灰色地帶,引起更多僱傭爭拗。

法律界人士則認為,這次判決收窄了《防止賄賂條例》應用範圍,日後百多個公共機構(包括無線)以十萬計的公職人員即使被發現“秘撈”,只要內容與正職職務無關及無損機構收入,廉署恐再難以第9條(禁止代理人非法收受利益)作刑事檢控。

何順文表示,陳志雲受僱受薪於無線且屬高層,加上事件中牽涉人物甚多,無人能分清陳志雲何時代表公司,何時是“名人”,而用何身份變成僱員自己說了算。他認為法官判“名人”身份掙外快取酬便可免刑責,可能令更多僱員闖灰色地帶,對公司管治帶來負面影響。何順文補充,陳志雲這類高層管理人員若要兼職,應先向董事局申請且獲明確批准,可惜無線這方面的申報不清晰,毫無制度可言,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他指一家公共機構企管水平如此,令人難以置信。

員工質疑批核
“基層嚴高層寬”

陳志雲掙六位數“外快”被判無罪,亦引起無線一些員工議論。無線屬法例指定的公共機構之一,監管甚嚴,例如過年收利市不得多於500元,且兼職須先向上級申請,稍有利益衝突必不獲批。有員工質疑判決是否代表無線紀律屬兩級制,即“基層嚴、高層寬”。無線職員協會主席劉順安促請管理層儘快釐清兼職審批指引,無線消息人士則稱,管理層稍後會檢討兼職指引。

這次爭議重點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1)(a),它列明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及公共機構的僱員)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任何利益或酬勞,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屬違法。曾與廉署多番交手的律師林炳昌稱,以往此條例應用層面廣,本案的無罪判決,顯示法官改用較狹義的解釋去應用第9條,他認同這方向。

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則指出,今次無罪判決是意料之內,因“未經僱主批准的兼職(掙外快)”若與正職無利益衝突,確實不等於受賄,不應是刑事罪,他質疑廉署一開始便“告錯罪”,但他補充說,僱主仍可按普通法向涉掙外快僱員民事索償。(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