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貪機要費獲判無罪‧特偵組上訴


(台灣)陳水扁夫婦被指貪污“國務機要費”一案,日前遭高院更一審改判扁無罪,其他部份判應執行刑2年8月。負責調查此案的特偵組9月16日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特偵組在“無罪判決”中發現不少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判決不備理由等,決定依法上訴最高法院。

由於不滿前總統陳水扁所涉機要費一案,在8月26日的更一審中,竟推翻一審、二審中的無期徒刑的判決,改判無罪,特偵組於當天隨即表示“一定上訴”。據悉,特偵組與台灣高檢署、台北地檢署於8日收到最高法院的有關更一審的判決書,經過2天的研討後,於今天(16日)依法提起正式上訴。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我們認為台灣高等法院有諸多不適用法則,以及理由矛盾、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情形。”他指出,像是被法官認定全部用於公務支出的“國務機要費”,特偵組就反駁指出,其中有近2,000萬元(新台幣,下同)是被扁家拿去私用,與公務無關。

據悉,更一審中改判陳水扁與吳淑珍無罪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認為“國務機要費”的支出不僅全數用於外交與饋贈,而且支出還大於收入。對此,特偵組在上訴書中指出,“國務機要費”不但沒有全數用於“外交”,其中更有近2,000萬元的公帑,是用於扁傢俬人花用。陳宏達說:“檢察官發現被告陳鎮慧(‘總統府’前出納)所保管的“國務機要經費”中,做為玉山官邸及被告陳水扁等家人日常私人開銷金額總共有1,912萬元,這些款項是直接由陳鎮慧所保管的“國務機要費”所支出。”

陳宏達又指出更一審判決書中兩處不當之處,其一是所謂“支出大於收入”,是基於陳水扁所說的21項外交與犒賞支出,遠大於“國務機要費”的金額,但特偵組認為,陳水扁的21項支出並沒有大於收入。陳宏達說:“辜仲諒先生另行交付2.9億元給陳水扁、吳淑珍,顯見陳水扁以從事外交為由向企業募款,所以,這所謂的21項支出,其實都是另有經費來源,並不是以“國務機要費”來支應。”

此外,更一審還認定,陳水扁為了拓展機密外交,所以才利用他人消費發票來報領國務機要費。特偵組反駁指出,21項支出中,只有9項是與機密有關,“根本不需要透過蒐集他人發票與不實的犒賞清冊,才能完成核銷工作。”(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