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因與丈夫在新婚第一個月內發生激烈爭吵,台灣女子張某3年前負氣外遊歐洲,更與荷蘭男子羅賓(Robin Tijssen)一度激情相戀並發生性關係,張女此後返台誕下一名女嬰,又與黃姓丈夫重修舊好,兩人同意共同撫養這名女嬰。未料,羅賓知悉張女誕下女嬰後,決意負起父親的責任,不惜來台工作又訴訟要求判決張與丈夫離婚,但台灣最高法院10月18日以“可能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為由,判決羅賓敗訴。
案情透露,張女在2008年新婚後曾與丈夫爭吵,因而負氣外遊歐洲,更在荷蘭與當地男子羅賓發生一段異國戀曲,兩人在荷蘭同居兩個多月,期間生活宛如夫妻,但其後張女不告而別,前往美國誕下一女後並重返台灣,與黃姓丈夫重修於好,並根據《民法》申報這名女嬰為兩人婚生子女,取得戶籍。
羅賓年前獲悉張女已為人母,並推斷張女受孕期間正是兩人熱愛之時,認定女嬰為己所出,要求取回撫養權但遭張女拒絕,於是羅賓不惜來台工作,更提出法律訴訟,要求現年2歲的女娃“認祖歸宗”。羅賓向法庭指出,張女成孕之時,正值兩人在荷蘭同居之時,故他堅信女嬰為己所出,要求法庭判予他撫養權。
但張女及丈夫另有說詞,稱女嬰受孕之時,兩人已結為夫婦,屬於《民法》中的“婚生子女“概念,認為羅賓無權提出有關訴訟。據瞭解,現行台灣的《婚姻法》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高院法官據此認定張女受胎之日已與黃姓丈夫合法登記成婚,因此認定女嬰為兩人的“合法婚生子女”,駁回羅賓的上訴。
律師黃明文指出,此案中,法官據此推算受胎日,因此認定小女生是此對台灣籍夫妻的婚生子女。他指出,若這名女嬰果真屬荷蘭原告所出,亦只能待女嬰成年後,自主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要求,因為現行法律中規定“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屬於父母專屬權”。
大法官解釋,現行法律不允許非婚生的親生父母爭取孩子認祖歸宗,是為避免因訴訟破壞他人婚姻的安定、家庭的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的權益,如讓生父隨意可提起相關訴訟,不但須揭發他人婚姻不忠的隱私,還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的不法行為,違反社會一般價值,因此須加以限制。(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