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首次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作出明確界定。草案還規定,將認定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名單予以公佈,並同步凍結涉恐資金。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銀行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部門共同對反恐怖立法進行了研究後認為,單獨制定反恐怖法的時機不成熟,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專門的法律決定,解決反恐工作中迫切需要解決且各方能夠形成共識的問題。
中國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由於現行法律沒有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的含義做出規定,直接影響到對恐怖活動的打擊和對涉恐資金的控制,也影響到反恐國際合作。
草案明確了何為恐怖活動及其組織和人員的相關定義。恐怖活動是指以製造社會恐慌、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也屬於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草案確立了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認定和公佈機制,規定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認定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公佈。
楊煥寧表示,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的有關決議也對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從事恐怖活動組織、個人的資產提出要求。但根據中國商業銀行法,對存款等凍結,需要通過立法提供法律依據。
對此,草案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公佈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時,應同時決定對涉及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其他資產予以凍結。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涉及國務院公安部門公佈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其他資產,應立即予以凍結,並按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