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舉將至,候選人通常會在選舉造勢場合向參加民眾提供餐飲,到底怎樣的功能表才不會涉及賄選,成為熱門話題。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近日修改“賄選犯行例舉”,增列“米麵製品或湯類”,不構成賄選行為。
台灣最高檢曾在2009年修訂“賄選犯行例舉”,增列5種不構成賄選的行為,明定“候選人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的茶水及簡便餐飲,如一般飲料、簡易性的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不具對價關係,不構成賄選。
如今台灣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將近,許多候選人又為了“吃什麼”傷腦筋,擔心請客被當賄選,又怕過於簡單的餐點會遭選民嫌棄;日前朝野立委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官員時紛紛提出疑問,質疑“炒米粉、便當、貢丸湯”菜色太少,既然炒米粉可以,炒飯或炒麵可不可以?如果貢丸湯可以,魚丸湯行不行?立委們希望法務部擴充選舉功能表菜色,以免參選人“誤觸地雷”。
對此,台灣法務部政次陳守煌指出,檢察總長黃世銘會邀集各地檢察長開會研商,討論是否擴大“選舉飯”功能表,給予更明確的規範和定調。最高檢召集會議後,決定修改“選舉功能表”,回應立委要求,也就是在選舉場合只要提供簡單的米麵製品或湯,不構成賄選。
此外,在“賄選犯行例舉”的行為樣態中,增列提供給薪假期、代付水電費、代付日常生活費用、代付賠償金等,是否構成賄選,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審慎依法認定。
陳守煌表示,修改“賄選犯行例舉”列舉相關不構成賄選的行為,目的是減輕候選人的心理障礙,只要候選人非出於賄選意圖,提供適當餐飲給志工或參加政見會的民眾,並不會構成賄選。他強調,吃什麼沒有關係,只要有對價關係與行求期約,就算只請吃一塊小蛋糕,都會構成賄選。(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