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市一名妄顧人倫的父親,自女兒9歲開始就把她當做泄欲工具,多次謊稱女兒體內有“髒東西”,而自己有“驅魔痣”可以幫女兒“清毒”。
現年19歲的女兒不堪狼父長期折磨,年初終將親父告上法庭,一審法官判其父入獄10年但遭父親上訴,未料高等法院11月14日二審判決,改以“一罪一罰”方式計算刑期。由於推算獸父在過去10年侵犯女兒多達358次,重判其入獄3030年,但實際合併執行刑期,被告共需入獄17年。
案情透露,現年40多歲的被告自女兒9歲起就曾藉故性侵親女,更向女兒謊稱這是“愛的表現”。直到女兒12歲時,父親變本加厲,謊稱女兒體內有“髒東西”,不顧已進入青春期的女兒強力反抗,仍強行以“驅魔”為名性侵女兒。受害者在庭上稱,父親每週最少強姦她一次,自己為脫離獸父的魔爪和控制,成年後獨自在外租屋,但偶爾返家又慘遭父親“驅魔”,父親更聲稱在她體內射精就可清除“髒東西”,結果因此又遭父親性侵4次。
女兒忍無可忍而採取法律行動,法院一審判處獸父10年徒刑,未料被告提出上訴之餘,更怒斥女兒非己親生,聲稱“為了不白養她,所以要女兒錢債肉償。”台灣高院台中分院11月14日指出,二審法院採集父女兩人唾液檢驗DNA後,確認兩人為親生父女關係,法官見這名男子仍不見悔改,二審採用“一罪一罰”方式,計算出女兒這10多年來至少被父親性侵358次以上,判處有期徒刑高達3030年,最後宣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