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訂“基本法”‧港澳法律適用


(香港)被稱為“橫琴基本法”的《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簡稱“橫琴條例”)11月25日由珠海市人大對外發佈,港澳人士在當地的民事、商事案件可適用港澳法律,橫琴新區並仿照香港“行政會議”設立“發展諮詢委員會”,港澳人士可以參與。新例將從明年1月起實施。

仿“行政會議”
港人可參與

《羊城晚報》引述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智斌說,“橫琴條例”比國內其他高新區、開發區都有更多“特權”,設立橫琴新區發展決策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和發展諮詢委員會,“三會並立”的管理體制在國內尚屬首創,其中決委會由政府組成,管委會對其負責,諮委會則是“智囊團”,由決委會聘請,共13至19人,包括專家學者、港澳人士、行業代表等組成,可以監督區內事項。

此外,橫琴會實施國際化的工商登記制度和仲裁機構,旨創造“和港澳法制條件類似、環境相仿、觀念想通、文化相融”的環境,管委會可設立港澳法律問題專家小組,討論吸收借鑑港澳的法律內容。同時,港澳人士在橫琴新區審判或審理的民商事糾紛,可由港澳人士作為審判員或仲裁員,適用港澳法律。(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