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納薩魯丁涉貪案初審‧被告稱受令赴新


(印尼)雅京肅貪法庭11月30日開始,審訊民主黨前財政納薩魯丁貪污案。

檢察官威拉達納在庭上說,納薩魯丁涉及蘇南巨港東運會選手村工程貪污案,從執行工程的都塔.格拉哈.英達(DGIK)公司發展經理埃耳.伊德利斯,接受46億7000萬盾(約5.1萬美元)賄金。這筆款項作為DGIK公司被委任為工程執行者的酬金。

檢察官宣讀控狀時,指被告從選手村工程獲得賄金,包括地方政府或蘇南省長2.5%、選手村工程委員會2.5%、工程招標委員會0.5%、青體部長秘書2%、敏多.羅莎莉娜0.2%合約金。

納薩魯丁被指有權決定DGIK公司獲得巨港東運會選手村興建工程,即推薦敏多.羅莎莉娜直接聯繫青體部官員和國會預算機構議員安澤莉娜.宋達。

檢察官指納薩魯丁的行為觸犯1999年第31號法令關於貪污的第12b條款,以及關於肅貪的第5(2)和第5(1b)條款,和1999年第31號法令的2001年第20號法令(修正)。被告表示不明白,因為他之前不曾被問及與控狀有關的事。

納薩魯丁的律師霍特曼.胡塔偑亞指出,他們不曾接到有關控狀的調查記錄。

主審法官達爾瑪娃蒂.寧茜則建議納薩魯丁和律師,在12月7日續審中提呈辯護詞。

納薩魯丁在庭訊中一度說出民主黨輔導委員會主席蘇西洛總統的名字。他承認於5月23日出國潛逃之前,曾受召到茂物芝克亞斯總統私邸。可是法官只要他說明有關在新加坡的事務。

納薩魯丁在庭訊結束後,沒更詳細說明在芝克亞斯的會晤。

他只說是在上級指令下前往新加坡,但沒說出這個上級的名字。

在肅貪委發出第3次傳召後,納薩魯丁和妻子妮寧.絲麗.娃赫尤妮即於5月23日,以治病為由飛往新加坡,之後行蹤不明。肅貪委要求國際警察協助通緝納薩魯丁後,最終在哥倫比亞逮捕到納薩魯丁。

一旦罪成,納薩魯丁可能被判處20年徒刑及罰款10億盾(約1.1萬美元)。(印尼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