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男子林宗毅2009年初入社會,首次獲得的薪酬竟無端被銀行扣繳三分之一,才驚覺自己在7歲時與當年僅有4歲的弟弟被父親林壽山帶往銀行充做貸款擔保人,成功獲得一筆3000萬元(新台幣,下同)的貸款,目前已是千萬債務的責任人。
據瞭解,因林父破產後仍拖欠第一銀行南高雄分行1185萬元,銀行將兩兄弟視為這筆巨債的“承受人”,繼續追討。林宗毅不欲父債子還,日前入稟法院要求推翻其“擔保人”身份獲得勝訴。法庭指出,銀行接納“未能承受法律責任的兒童”做為債務擔保人的做法純屬自己的失誤,應自行承擔因此引發的壞帳風險。
日前高雄市地方法院開審此宗罕見的債務糾紛,案情指林壽山在1992年以一對年幼兒子做為擔保人,向銀行貸款3000萬元竟獲准,後來因生意失敗並申請破產,仍留下1185萬元的債項未清還。當年尚在稚齡便被推做“擔保人”的林宗毅、林宗緯兩兄弟,先後於2009年及2011年投入社會工作,遭到銀行追還父債,兩兄弟不服入稟法院,曾重判陳水扁無期徒刑的美女法官徐千惠日前判決兩兄弟勝訴免還。
現年分別26歲及23歲的林氏兄弟透露,父親1992年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因兩個兒子也列名公司股東,林父代替兩兒子簽字,將兩名幼童列為“擔任連帶保證人”(需承擔債務及法律責任的保證人),成功獲得銀行放款。林宗毅在庭上說:“我們當年那麼小,帳不能算在我們頭上”,請求法官判定父親代他們簽名作保的貸款契約無效,他與弟弟無需還款,有關說法獲法官徐千惠接納。
法官指出,銀行在放貸時應有風險評估及法律常識,竟無視兒童在法律上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並無能力承擔巨債,銀行竟只因林父當年一句“父債子還”的承諾,就同意林父以幼兒作保,認定銀行應自行承擔風險。法官又稱,林父當年代子簽名並未能代表林氏兄弟的意願,故判兩兄弟無需理會債務。
台北地院前審判長陳博文律師說,常見的子背父債,多是早年因未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子女在父母過世後,繼承了上一代債務,但2009年《民法》修訂時改採全面“限定繼承”,父債子還的情況已不存在。(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