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務處長曾偉雄表示,非法登記選民住址,沒有投票的歸警方查,投了票的歸廉署查,我可能是歸警方查的一類。循著標題說下去,還有一句話,就是我的選舉權有可能被剝削,因為我是幾十萬在內地居住的香港人之一,已經不以香港為主要居住地。
按照一般對種票的理解,是非此選區的居民,虛報地址獲得此選區投票資格,還應該加上意圖,利用選民身份影響選舉結果。政府當然有責任打擊種票以維持選舉的公正,可是,按照警務處長的說法,沒有投票的也要查,理據何在?既然沒有投票,就是沒有影響選舉結果的意圖,如果查的目的是為了取消投票資格,應該由選舉事務處來查,何須勞動警方,難道要準備提出檢控?
根據區議會條例,“如此人不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或不再在現有登記冊內其姓名旁邊所示的住址居住,而選舉主任並不知悉其在香港的新的主要住址”,即喪失選舉資格。如果上述人士沒有向選舉主任登記更改住址,是否構成種票有待澄清,但如果警方準備檢控這些人士,那就是數以萬計,因為政府的記錄顯示,目前單單是移居內地的港人就有幾十萬人,他們當中有多少已經不在選民登記冊內的住址居住,警方真的要查個底朝天嗎?
很多移居內地的港人,在香港還保留一個住址,但有些是連根拔的,即是說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址,他們離開香港前登記的住址,離開後都不會向選舉事務處報告,如果他們按離開前登記的選區去投票,就是種票了嗎?是否犯法另作別論,但他們自此就喪失了選舉權利,這樣對他們來說公平嗎?
公平嗎?
根據區議會條例,“如屬因服刑而受監禁者……此人在香港的最後(入獄前)居住地方而該地方屬此人唯一或主要家居”,此人可以入獄前登記的住址作為選民登記的住址。將囚犯跟移居內地港人做比喻,絕對是不應該的,但連囚犯成為合法登記選民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據,移居內地為什麼就不可以呢?
禁止不以香港為主要居所的港人參加區議會選舉,或許有一定的根據,因為選舉結果對這些不在此選區居住的人幾乎沒有影響。按照這一邏輯,立法會選舉禁止這些人投票的根據或許較小一些,因為立法會議員無論是從任何方式選舉產生,都會對香港整體產生影響,而按地區直接選舉是選民唯一的投票渠道。到了2017年的特首全民直選,這個分區選民登記還有必要嗎?不以香港為主要居所的港人就不應該賦予選擇未來特首的決定權嗎?移居海外或者參加別國國籍的,可以說他們不再是港人,但在內地生活的港人,是在中國的領土上,保留香港的永久居民身份,而且很多還是為港資機構工作,不能剝奪他們《基本法》賦予的權利。(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