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最高人民法院首發判例‧助解決同案不同判


(中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2月20日發佈4個“指導性案例”,並通知下屬各級法院對於同類案件“應當參照”。有專家認為,“案例指導”制度與英美的“判例法”仍有很大距離,但有助於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人民日報》報導,首批公佈的4個指導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各兩個,對各級法院審理、裁判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效力”,法官“應當參照”,也可以作為說理依據加以引用。4個案例是:“上海中原物業公司訴陶德華”,判定買方若撇開經紀交易屬違約,但若授權過多間經紀,選擇其中一間交易則不屬違約;“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認定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後撤訴,如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可申請執行一審判決;“潘玉梅、陳寧受賄案”,若國家公務員以合辦公司或以交易名義受賄、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未達成、為掩飾犯罪而退贓的,仍判受賄罪;“王志才故意殺人案”,對罪行極重、受害人反應強烈、判死刑緩期的罪犯,可限制減刑,即最少要監禁20年。

熟悉此次改革的法律專家對《明報》解釋,這些案件影響大,是新出現的疑難問題,才成為判例,可以解決同類案件在各地判決不同的問題。“同案不同判”是因法官素質參差,以醉駕為例,有的地方以“交通肇事罪”處理,另一些地方則判“危害公共安全”,後者處罰重得多。

法官素質參差
難確保跟從

專家還稱,中國的“成文法”法律體系不會改變,最高法院雖然“指導”但也不能強制地方法院按此判決;此外,英美案例會自動成為判例,但中國須由最高法院審定並公佈者才能成為判例。(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