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秘密”羈押7個月合法化


(中國)內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稿12月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規定,公安對疑犯拘留或監視居住,若在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通知家人可能會有礙偵查的情況下,可以不通知家人。有律師解釋,這樣一名疑犯最長可以“失蹤”7個月。該修正案的第一稿曾規定逮捕也可以不通知家人,這樣最長“失蹤”期可達14個月,在法律界強烈反對下,該條已取消。

針對拘留監視居住

根據內地法例,對疑犯主要有3種強制措施,即拘留、監視居住和逮捕。公安在拘留一名疑犯後,如認為罪行較輕、或無明顯社會危險性,可實行監視居住。律師劉曉原對本報解釋,以往監視居住是在家監視,但現在將疑犯帶到賓館等地監視居住,與拘留在看守所區別不大。而逮捕則是較嚴重情形,“疑犯的犯罪事實清楚、預計要判有期徒刑(即監禁)以上的刑罰時,才會由公安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一審稿規定,在拘留、監視居住或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罪行,或是通知家人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把原因和地點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而在週一提請審議的二審稿,“逮捕”一條取消,任何罪犯一旦被逮捕,原因和地點都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但仍保留拘留和監視居住可以不通知家人的例外情形。

法律學者反對“逮捕”剔除

劉曉原解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個月,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意味疑犯最長可以“失蹤”7個月。而在逮捕後,公安一般偵查3個月,但案情特別嚴重者,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最長延至7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秘密”逮捕一條不修正,疑犯最長可以“失蹤”14個月,在律師、法律學者的強烈反對下才刪除此條。

條款倒退阻律師介入

劉曉原說,《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雖然有不少條款完善了刑訴程序,但這些條款則是倒退。“大多數情況下,家人又不是同案犯,通知他們怎會有礙偵查?他們會通知其他案犯跑掉嗎?如果查明家人是同案犯的話,也可以對家人採取強制措施。‘有礙偵查’根本就是公安機關說了算。”他認為,不通知家人主要是不准家人請律師,因為律師可以即時介入、要求會見、瞭解案情,“這個他們(當局)不喜歡”。

個案一:唐荊陵

廣州維權律師唐荊陵今年2月22日被帶走,公安給他一張“監視居住決定書”,稱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從3月1日起在番禺太石培訓中心監視居住。3月2日,公安押他回家搜查,他將決定書藏在家中角落,妻子汪燕芳次日見到才知他被監視居住。至8月2日,警方宣佈撤銷案件,將他送返湖北荊州家中,妻子接到他的電話才知。唐本月曾到陸豐烏坎村,18日返回廣州後,與妻子一起被帶到廣州郊區“旅遊”,與外間失去聯絡10日,至12月27日下午回家。

個案二:艾未未

北京維權藝術家艾未未今年4月3日在首都機場被警方帶走,他妻子、母親和姊姊連番查詢,當局都無正式說法,其母親甚至一度到北京街頭貼“尋人啟事”。至5月17日妻子路青才獲准與艾未未見面,但對於會面地點、艾未未具體罪名、羈押時間等疑問仍無正式通知書。到5月21日,即他被拘47日後,官方新華社才發稿稱艾未未是因涉嫌“逃避繳納巨額稅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公安“依法對其監視居住”。(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