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前麻坡警區罪案調查主任曼蘇副警監,1月10日在6項指他涉及收賄3萬6000令吉貪污的罪名成立,被判坐牢4年及罰款18萬令吉(約5.7萬美元)。
被告不服法庭的判決,決定向高庭提出上訴,並且要求暫緩執行上述判決。法官允准被告要求,諭令被告以1萬令吉保外。
被告曼蘇副警監(55歲)是於2003調任麻坡警區任刑事調查組主任一職,他被指在任期間向當地3名涉嫌經營地下萬字票的業者索討和收賄3.6萬令吉(約1.1萬美元),以作為業者不受對付的條件。
麻坡地庭在2008年裁定被告表罪不成立無罪釋放;控方不服判決,向高庭提出上訴。高庭隨後諭令案件交回給地庭重審。
避鏡頭藏身庭內3小時
在法庭下判後,被告相信為了避開記者,藏身在法庭內約3小時,至法庭下午另有案件審訊時,才在兒子的掩護下,頭戴一頂鴨嘴帽和配上墨鏡匆匆步離法庭。
被告面對的6項貪污罪控,指他從2003年4月21日至5月9日期間,分別在麻坡柏蘭宜酒店、麻縣天猛公路國油油站以及東甲收費站,先後向被指涉及非法萬字票活動的杜亞萬、林清城及汪春成(人名均譯音),索討及收取賄金多達3.6萬令吉,以作為上述3人不受對付的條件。
被告因此觸犯1997年反貪污委員會10a(bb)條文,並可在同法令16條文下被判懲。
法官指被告令警隊蒙羞
主控官柔佛州反貪污委員會副檢察司阿都加化在陳詞時說,被告當年犯案時,身居麻縣警局的刑事調查主任、警階位居副警監,卻涉及數項讓麻坡警局,乃至整個警隊蒙羞的行為。
他要求法庭在下判時,考慮到公眾利益,以彰顯法庭要與政府共同抗拒貪污案決心。
他也指被告在8年審訊期間,並沒有反省,因此需對被告施予合理的懲處。
被告的代表律師魯斯蘭在求情時,則以被告在警隊長達30年服務,患有心臟病、糖尿病及高血壓,並且需要負擔太太及5名子女的生活費為由,要求法庭輕判。(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