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學者批評防賄例‧兩漏洞難管特首


(香港)行政長官以非公務身份收禮無申報機制,亦不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範公職人員須獲許可才可收受利益的條文所制。學者及立法會議員均批評,上述兩個漏洞令公眾無法得知當中的利益衝突,促修例規管特首收利益,並要求特首申報所受款待,以免商界藉此拉關係。

議員促修例堵塞

其實,防賄條例有兩條規管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其中2008年修訂中,第4條的規管納入了特首,但執法部門要證明特首收受利益致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舉證較難;而要求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前必須獲批准的第3條,則不涵蓋特首。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促請政府修改以堵塞漏洞。

涂指出,2008年修例時已提出特首不受規管的問題,但當時政府指中央任命的特首,擁有獨特憲制地位,而且此例訂明特首可批准人接受利益,即要他自己批准自己,故第3條規管範圍不包括特首。“特首不受管,是否中央讓他可收受利益?”

另外,2007年7月至2012年1月,曾蔭權收到超過2000件估值400港元以上禮物,最多是食品和擺設,但無形的款待則沒有機制申報。

款待應有申報制度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認為,現有申報一般只涉具體的禮物,但吃吃喝喝等款待不包括其中,雖難以確定所有款待都有利益衝突,但應有申報制度,呈報具有價值的飲食及旅遊等款待,以提高透明度,防止商界透過款待拉關係,“如果要申報,商界都不會請得那麼豪爽!”

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亦質疑,特首難有私人身份,促重新檢討呈報收禮機制,並討論無形款待應否列入呈報機制。

收幸運星亦被禁
公僕轟不公

特首曾蔭權乘坐私人飛機、遊艇暢遊日本、泰國、澳門,令公務員大感不滿,指公務員接受私人款待或利益的規限嚴謹得多。曾有首長級第6級(D6)官員到澳門公幹後,接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免費船票,主動申報但遭部門發警告信,有公務員連接受紙摺幸運星亦被要求上繳。

D6官員申報免費船票遭警告

據悉,數年前曾有一名D6官員應澳門政府邀請到當地交流一天,這名官員由於不能確定回程時間,未有訂購回程船票,當地政府獲悉後堅持代購船票。官員回港後向部門申報,卻被發出警告信,指他“在未有申請下接受有贊助的訪問”。

公務員2月22日紛紛致電電台“陳情”。社署前線社工陳先生致電港台節目《千禧年代》,直言對曾蔭權的表現感氣憤,說曾有10歲小朋友向他送上一瓶紙摺幸運星答謝幫忙,價值不足10元,向部門申請收禮物卻被拒。當時部門向他解釋,因擔心構成賄賂,建議退回,又指若他收取禮物,禮物應上繳部門保管。

紛紛烽煙‧質疑厚“曾”薄彼

陳續稱,曾有市民向同事贈送致謝錦旗,但上司稱,只有對方拒絕社署退還禮物,員工才可收取此禮物。他認為政府設大量條文規管公務員,令中層公務員處理禮物時誠惶誠恐,質疑曾蔭權為何可接受豪華款待,認為兩者有天淵之別。

另外,《明報》22日向3司12局逐一查詢,有關司長及局長曾否在公務和休假期間接受私人提供的外遊款待等,最終只由政府新聞處發言人統一答覆,稱政府政治委任官員,不論以官方或私人身份參與活動,均須遵照“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和有關利益申報的規定,但發言人並沒有回應各司長及局長有否涉及私人外遊款待。

根據《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務員在某些情況下可接受4類受限制的利益(禮物、折扣、貸款及旅費),例如一般場合,可接受私交好友贈送的結婚、生日禮物等,但金額有所限制,送禮人亦不可與公務員有公事往來或為其下屬。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說,按此公告規定,公務員必須獲得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方可以私人身份接受利益。如有公務員不當地接受利益,有關政策局或部門會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適當跟進。但當局未有回應過往曾發現多少宗相關違規事項。至於以私人身份前赴賭場,發言人指當局並沒有就此發出適用於所有公務員的指引。

防賄例公職條文
不涵蓋行政長官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行政長官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政長官的行為,即屬犯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同一條例第3條,則訂明任何公職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但此例不涵蓋行政長官。(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