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3新準則‧私隱條例威力增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1998年10月曾就《東週刊》鬧市偷拍途人作出裁定,指其違反法定資料守則中須以公平方法收集個人資料的規定,這是公署第一次試圖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來規管傳媒的偷拍行為,那一次因為《東週刊》上訴得直,私隱專員功敗垂成。3月28日,私隱專員捲土重來,再度裁定傳媒偷拍藝人在居所內的活動屬於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令私隱條例的威力大幅擴張。

較《東週刊》案準則細緻

跟《東週刊》案相比,私隱專員今次訂出了更細緻的準則。當年,私隱專員是以“偷拍者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拍者事後會同意拍照”、“偷拍者所屬機構沒有一套合理的守則規範偷拍所得照片如何使用”,以及“隨意和主觀的點評途人穿衣品味不算新聞活動”,這幾條準則雖在1999年獲高等法院原訟庭確認,但上訴庭於2000年以“沒有具體目標人物的拍照不算收集個人資料”,裁定個人資料守則不適用於《東週刊》這個案,高院確認了的準則因此不受重視,私隱專員此後多年都沒有再收到針對傳媒偷拍的投訴。

針對壹傳媒旗下兩份刊物的偷拍行為是否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定出了3條新準則,即“投訴人被拍攝時對他的私隱是否有合理期望”、“偷拍者是否有計劃地監視拍攝”、“收集個人資料行為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專員並表明滿足公眾好奇心不算公眾利益。專員又指出,由於兩份刊物是針對具體目標人物偷拍,按照上訴庭放生《東週刊》的裁決仍屬於收集個人資料行為,須受個人資料守則規管。

根據英國上議院2004年在名模金寶被英國《鏡報》偷拍案的裁決,知名藝人對外宣稱從不吸毒,遭傳媒揭發是隱君子和正在戒毒,傳媒的發表受公眾利益保障,但細緻披露戒毒中心所在和療程,以及中心外偷拍的當事人照片,則會妨礙當事人完成戒毒療程,缺乏足夠的公眾利益。壹傳媒兩份刊物均以舉證藝人說謊為偷拍辯護,相信與此先例有關,但私隱專員指兩刊物欠缺事實依據,立論牽強,不予接受。(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