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前政務司長涉貪‧成廉署歷來拘捕最高級官


  • 香港前政務司長許仕仁3月29日被廉署拘捕,成為歷來被廉署拘捕的最高級政府官員。他29日一整天在北角廉署總部被調查人員盤問,至深夜11時44分坐車離開廉署時,一臉倦容。(圖:香港明報)

  • 新地聯席主席及董事總經理郭炳江(右)3月29日早上被廉署拘捕,乘坐自己的寶馬四驅車進入廉署北角總部接受調查時神態繃緊。(圖:香港明報)

  • 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及董事總經理郭炳聯3月29日早上被廉署人員拘捕,郭炳聯被押送廉署北角總部時,眉頭深鎖。(圖:香港明報)

(香港)《明報》記者月前接獲法律界可靠消息,得悉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及董事總經理郭炳江及郭炳聯兩兄弟捲入貪污醜聞,於是展開偵查,探知得不少內情。與此同時,廉政公署展開歷來拘捕最高級政府官員行動,3月29日早上以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拘捕許仕仁及郭氏兩兄弟。

廉署消息指出,案件涉及極嚴重的“官商勾結”,許仕仁由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至任職政務司長期間,涉嫌有系統地接受新地的利益,包括免租入住禮頓山的豪宅及獲得巨額透支戶口。據悉,許仕仁過去多年來涉及收受的利益,估計達數以千萬港元,許與郭氏兩兄弟多年合作交易如“走勢關係”,即其合作非比尋常。另有消息指出,舉報此案者,正是與郭氏兩兄弟爭產、兩人的大哥郭炳湘。

廉署29日清晨7時起展開行動,派出多名調查員,到銅鑼灣禮頓山豪宅單位拘捕許仕仁(64歲),送到廉署北角總部接受調查。其間,調查員拘捕郭炳江(60歲)及郭炳聯(58歲),兩兄弟29日下午分別由律師陪同下被送到廉署。案中3人29日晚11時許獲釋,乘車離開廉署總部份別返回寓所。許仕仁離開時由其前新聞秘書關鄭麗敏陪同。

二人續履行新地主席職務

新鴻基地產29日晚發出通告證實,郭炳江和郭炳聯,因懷疑涉及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而被廉署拘留,公司董事局決定二人繼續履行聯席主席兼董事總經理職務。

許涉沒交租住4000呎豪宅

法律界去年底已流傳,郭氏兄弟及本身為現任全國政協常委的許仕仁被廉署調查的消息。《明報》記者月前從法律界消息得悉調查內情,隨即展開偵查。據消息人士指出,案件調查初期,集中許仕仁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尾聲即2002至2003年時,涉嫌沒有交租入住新地禮頓山兩個相連共逾4000呎的豪宅單位,當中累積涉及租金至少132萬元。直至2003年11月起,許仕仁才開始每月交租,每單位5.5萬元,每月合共交租11萬元。由於當時為SARS疫情過後不久,租金未算太低,至後來加租至每單位8萬元,即每月租金16萬元。

涉獲贈透支戶口‧毋須抵押

另外,許仕仁涉嫌獲安排毋須抵押品的銀行透支戶口,讓他可以不斷透支資金,以維持其奢華生活。

廉署調查主要集中兩個方向,一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許仕仁擔任公職包括積金局行政總監(2000年6月至2003年8月)以及政務司長(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期間,涉嫌收受利益款額等。此外,調查亦集中許仕仁涉嫌向新地提供機密資料,作為換取有關報酬的可能。廉署調查全方位審視許仕仁出任公職時段,涉及收受的利益與新地旗下發展項目可能的關聯。

廉署38年被查最高級官員

廉署今次行動,是成立38年以來,拘捕高級政府官員的“打大鱷”行動。回歸以來,涉貪被捕的政府官員,包括1999年拘捕以權謀私隱瞞妻子開稅務公司的前稅務局長黃河生;2000年拘捕以權謀私的前產業署總產業經理岑國社。

由於今次行動重要及規模巨大,據悉,廉署執行處首長李銘澤參與通盤部署,並由執行處一名助理處長統籌調查,29日派出數以十計調查員到多地點行動,檢走大批電腦及文件。

數十人多處地點行動
檢電腦文件

廉署在29日的聲明中,證實拘捕一間上巿公司的兩名高層人員,以及一名香港政府前主要官員,懷疑他們涉嫌貪污。被捕者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據悉,許仕仁及郭氏兄弟涉及觸犯防賄條例的第4條及第8條。

廉署發言人亦指出,公司另一高層人員及其他4人,亦因涉嫌與案件有關並在較早前被廉署拘捕。據悉,此高層是3月19日被捕的新地執行董事陳鉅源,至於另外4名被捕人,並非於新地或政府任職。

引防賄例拘人
最高囚7年罰50萬

廉署拘捕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兩兄弟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法律理據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第8條,以及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其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涵蓋範圍較闊,因控方按此罪名檢控時,毋須證明獲得利益的公職人員曾向行賄者作出回報;但第4條的公職人員受賄罪,則要求控方證明公職人員收取利益,作為其於公職上有所作為或不作為的報酬。

公職人員失當罪無判刑上限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沒有判刑上限,但若在區域法院審理,最高判監7年。防賄條例第4條及第8條的罪成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

高級警司冼錦華曾因三度接受免費嫖妓,2003年12月被裁定公職員人行為失當罪成,判入獄3年,是回歸後因貪污被判監的最高級官員,冼的職務與掃黃無關。但為防濫用,終審法院於2005年一判決中提出,以此罪檢控公職人員,須證明有關的失當行為並非微不足道。

防賄條例第4條是指向公職人員行賄或是公職人員受賄均屬違法;防賄條例第8條則是指任何人在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業務往來時,若向其僱員(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