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涉嫌收受利益被廉署拘捕,特首曾蔭權亦因“曾大屋”風波被廉署調查,曾任廉政專員的羅范椒芬4月2日在商台節目透露,當年任專員時提出將《防止賄賂條例》引伸至更大範圍時,“曾經遇到一些阻撓,我自己都很不開心”,但未有詳細透露她欲引伸的範圍多大,以及當時遇到什麼阻撓。
吳靄儀質疑羅范當時沒阻止
10多年來一直關注此條例的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吳靄儀,不齒羅太現今天才突然“爆料”,質疑對方為何在擔任專員時受阻撓沒公開並阻止,她要求對方清楚交代到底所指欲擴大規管的條文,以及受什麼人阻撓。她指羅太若當年交代,“就不會有現時的局面”,又說“不認為羅范在防貪條例上出過什麼力”。
立法會2008年通過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第4、5及10條,引伸至規管特首,惟第3及第8條未有修訂,令特首不受有關條文監管。吳靄儀形容當年修例只是象徵式,因這些條文根本難以入罪。以第3條為例,民主黨涂謹申記得,當年政府以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及技術問題為由,不支持第3條規管特首。
許仕仁涉貪
羅范:極失望
在2006至07年期間擔任廉政專員的羅范椒芬4月2日表示,對於許仕仁涉貪被捕,她“絕對感到極度失望”,形容過去7年內,政府最高層的3名官員都有問題(包括曾蔭權、許仕仁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大宅僭建被屋宇署調查),指情況從未出現。她透露擔任廉政專員時,提出如何將“防貪條例引伸出去時,曾經預到一些阻撓,我自己都很不開心”。
08年修例
兩條未管特首
經歷殖民地及特區年代、1996至2002年出任廉政公署執行處長的郭文緯表示,回歸前港督不受《防賄條例》規管,他記得回歸初年特首董建華曾公開及親身跟他表明,樂意接受《防賄條例》規管,亦沒有設任何條件及規限。
郭指出,港府就修訂防賄條例成立了專責督導委員會,由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主持。他說記得委員會當年討論“進度緩慢”,未知是否因為條例的複雜性,還是港府認為修例非優先處理項目,故委員會至他2002年退休時,仍未有提出任何修例的具體建議。
資料顯示,港府在1999年由時任行政署長尤曾家麗負責檢討此法例,當時行政署有研究可在防賄條例另訂一項監管特首的條文,或是訂立新法例,吸納現行針對公務員防賄精神的環節。
有關修例最終在2008年通過,當中防賄條例第3條中,公務人員收受利益必須獲批准一項,並不涵蓋特首,郭文緯個人認為“不是挺好”,他作為教授各地執法機關香港反貪經驗的人員,對此也感“啞然”。
送禮特首違法
唐曾指太嚴苛
而當年立法會修例,有議員曾質疑為何不將條例第8條(規範任何人經政府部門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理辯解而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的條文),擴大至規管特首,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當時回應稱,規管特首會令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只要向特首送禮或紀念品,便即違法,“對於基於禮節等而向特首好意送贈紀念品的市民來說,這項條文未免過於嚴苛”。
郭文緯稱,《防賄條例》就特首收受利益的規管條文有“不合理”的“對立”之處:第3條中要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前必須獲批,卻不涵蓋特首;第8條中任何人與公共機構往來時無合理辯解,向受僱公共機構的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是犯法。意即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屬違法,但特首自己收利益卻不受監管。
正在海南出席博鰲論壇的政務司長林瑞麟稱,曾蔭權05年上任特首時已表明《防賄條例》應修訂,亦應當適用於特首,最終條例亦成功修訂。(香港明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