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端姑阿都哈林任元首‧創二紀錄


(馬來西亞)端姑阿都哈林陛下接任第十四任國家元首創下兩項紀錄:陛下是馬來西亞史上首位兩度出任國家元首的馬來統治者,並且以最高齡接任國家元首。

端姑阿都哈林陛下在1927年11月28日出生,他於2011年12月13日接任第十四任國家元首時已83歲又15天,打破雪蘭莪州蘇丹蘇丹沙拉胡丁以73歲又49天接任國家元首的紀錄。端姑阿都哈林在1970年9月21日接任第5任國家元首時,年僅44歲。

見證國父交捧敦拉薩

端姑阿都哈林陛下是國父東姑阿都拉曼的侄兒,巧合的是,端姑阿都哈林於1970年接任國家元首,東姑阿都拉曼翌日就辭去首相職,成為東姑阿都拉曼把首相棒子交給敦拉薩的見證人。

端姑阿都哈林接任第5任國家元首,完成5年的任期後,於1975年卸下國家元首職,由吉蘭丹蘇丹雅耶貝特拉接任第6任國家元首。原蘇丹後端姑峇希雅於2003年8月26日去世,端姑阿都哈林較後於2004年1月9日立端姑哈米娜為吉打州蘇丹後。

喜歡旅行熱愛大自然
陛下是攝影愛好者

馬來西亞第十四任國家元首端姑阿都哈林陛下,在擔任吉州蘇丹時,經常到城市外的地區參觀,以親自觀察和聆聽人民面對的問題,因此被形容為“具有人民精神的蘇丹”(Sultan Berjiwa Rakyat)。

陛下在蘇丹阿都哈密學院求學時,和王弟東姑阿都馬力住在宿舍內,平易近人,與來自各社會階層的學生相處融洽。當時的教師和學生形容,陛下有禮貌、高品德、喜歡協商忍讓,而且不會因為本身是未來吉州蘇丹而感到自豪。

陛下在英國牛津大學華頓學院畢業,持有社會科學和公共行政/管理學位,1950年代學成回國後,曾加入吉打公共服務領域。陛下年少時,就因溫文優雅、彬彬有禮的言行舉止而受讚譽。

隨著父王在1958年駕崩後,陛下在1959年2月20日正式登基為吉打州第28任蘇丹。蘇丹阿都哈林在1983年歡慶登基銀禧(25年)紀念,之後在2008年慶祝登基50週年金禧紀念,也是吉打州曾歡慶登基金禧的第4任蘇丹。

除了打高爾夫球,陛下年輕的時候喜歡打網球和桌球,也愛好攝影,對旅行更充滿興趣。安南武吉王宮內飼養了鹿、猴子、馬、奇特魚類和許多熱帶鳥類,如鸚鵡和孔雀;陛下對這些動物很感興趣,過去身在吉州時,每天都到飼養動物的花園,確保它們獲得良好照料。

陛下於1994年開始擔任北方大學的名譽校長,也是州內多個協會和非政府組織的顧問,並曾獲多項國內外的勳銜。

端姑阿都哈林陛下簡介:

‧1927年11月28日在安南武吉王宮誕生

‧在亞羅美拉(Alor Merah)馬來學校和知知牙也(Titi Gajah)馬來學校接受初期教育

‧1946年-1949年在蘇丹阿都哈密學院繼續求學生涯

‧1949年2月到英國牛津大學(Wadham College,Oxford),進修社會科學和公共行政/管理學位

‧1949年任吉州王儲(當時殿下仍在英國求學)

‧1955年返回國土,在哥打士打縣署和吉打州財政署服務

‧1956年與已故峇希雅蘇丹後結婚,之後誕下3名公主,即蘇拉雅、莎莉娜(已故)和英丹。

‧1975年與現任端姑哈米娜結婚(哈米娜在2004年峇希雅蘇丹後逝世後,成為蘇丹後)。



你知道嗎?

馬來皇室傳統服飾

元首的黑色頭飾象徵統制者權力,全部以金線繡邊,正中央14顆小星伴隨半月的形狀徽章,象徵馬來西亞政府的多元色彩,全部皆以白金鑄造。

至於元首權杖,是象徵皇室最高權勢,長162.66厘米,整身以銀鑄造,上端的星月則由金鑄造。下端圓形的部份代表著馬來半島領土的11州屬,並由4頭老虎合力支撐,整支權杖由6根金黃色的稻米做裝飾。

至於右邊的另一支權杖,其長度為155.04厘米,也由銀鑄造,體型猶如一根大圓桿。它的上端同樣以星月形狀裝飾,但只是5顆金星,枝杆和上端部份皆刻滿可蘭經文。

元首任期5年‧不得連任

國家元首是由馬來統治者理事會在統治者會議上,從9個馬來州屬的世襲統治者中,選出一位資歷最高的統治者來擔任國家元首,另一人則出任副元首。由於國家元首並非由人民票選出來,所以與政治並無直接關係。國家元首的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任期內不得兼任原州屬的統治者職務,因此須任命攝政王處理州統治者的職務。

有資格輪任國家元首的馬來州屬統治者為森美蘭州最高統治者、雪蘭莪州蘇丹、玻璃市州拉惹、登嘉樓州蘇丹、吉打州蘇丹、吉蘭丹州蘇丹、彭亨州蘇丹、柔佛州蘇丹及霹靂州蘇丹。

1957年國家獨立時,第一任國家元首由森美蘭州最高統治者端姑阿都拉曼出任,至今已有13人先後出任國家元首。統治者理事會是通過秘密投票方式推選出新的國家元首,通過這種制度來遴選出國家元首,在當今主權國家中是相當罕見的。

儘管如此,聯邦憲法闡明,陛下可以在任何時間向統治者會議呈辭,或者被革職;至今,沒有任何在任元首曾被革職或辭職。

立法行政最高決策人

國家元首是擁有合法地位的國家首腦,聯邦憲法和國會法令明文條例列為馬來西亞的國家代表、立法和行政的最高決策人。在1993年修憲後,國家元首和馬來統治者一樣,可以在由馬來統治者設立的特別法庭被起訴。

雖然國家元首多半聽取首相的建議行事,但陛下還是有權行使酌情權,包括委任首相、解散國會以及召開統治者會議。當首相向國家元首建議解散下議院並舉行大選時,國家元首可以選擇聽取首相的建議行事或行使酌情權予以否決。聯邦憲法以及在國會中通過的法令也賦予國家元首委任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

除了是三軍總司令外,國家元首也是其原來州屬以及馬六甲、檳城、沙巴、砂拉越及聯邦直轄區的伊斯蘭領袖,但他在履行這項職務時,必須聽取個別州屬伊斯蘭事務理事會的建議行事。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