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前國會議員涉貪案罪成‧監4年10個月


  • 納薩魯丁聞判後神情淡定回答詢問。(圖:印尼星洲日報)

(印尼)雅加達肅貪法庭判處前國會議員納薩魯丁4年10個月徒刑,以及罰款2億盾(約2.2萬美元)或易監4個月。審判團證實納薩魯丁作出貪污罪行,從Duta Graha Indah公司接受45億盾支票的賄賂款項。審判團作出的判決比肅貪委檢察官提出的判刑要求更輕。檢察官之前要求法庭判處7年徒刑,及交付3億盾罰款或易監4個主月。

法官達爾瑪娃蒂4月20日宣讀判決時指出,納薩魯丁證實違反肅貪法令第11條文,即對他作出的第3個控訴狀。檢察官則指納薩魯丁觸犯肅貪法令第12(b)條文,其最重刑罰是20年監禁。陪審法官赫爾迪說,公務員或行政官員若接受贈品或相關其職務的承諾,理應被懷疑贈品或承諾與有關者的職務有所關連。審判團指出,加重被告納薩魯丁罪狀的原因,是被告的行為抹黑國會的形象,沒有作出好榜樣,反而濫用職權作出貪污行為。

納薩魯丁並沒有懺悔其罪行並潛逃國外,致使國家必須付出不小的費用將被告遷返國土。而被告在庭訊中也沒有顯示合作態度。此外,納薩魯丁也有系統地利用企業法團作出貪污罪行。納薩魯丁安排Duta GrahaIndah公司成為選手村工程執行者,從中獲5張支票,作為公司履行繳付13%的承諾費。(印尼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