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傑人(48歲)利用辦案權勢,脅迫美女證人性交,年初被裁定“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性交)的貪污罪”,判刑7年6月。但吳卻在入獄前“人間蒸發”,直到5月6日才自動投案。原來在過去的74天內,他躲在屏東深山廟宇逃避入監,終難抵身心煎熬,寧可入獄服刑。
法庭判決書指出,吳傑人在2006年間偵辦一宗賣淫案,傳喚陳姓應召女作證,他因見色起心,謊稱要擴大偵辦要陳女當“無間道”,私下邀約她外出“交待任務”並趁機強吻並要求做愛。陳女因擔心賣淫一事為家人所知,提出以訴訟文件不寄到家中為交換條件,兩人在高雄某溫泉旅館性交後,但陳女不甘受辱,拿沾有吳傑人精液的內褲向調查局檢舉。
此案在今年1月份判決,吳傑人獲刑7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高雄地檢署要求吳傑人2月23日到案開始服刑,不料他卻將戶籍遷到新北市板橋區,被質疑用“遷戶籍”的招數躲避入監,高雄地檢署更因兩次未能與之聯繫,將其列入通緝犯名單。
吳傑人5月6日投案前約見媒體要求“大平反”,他否認曾威脅陳女性交,聲稱自己是“道德上的嚴重瑕疵”,但並沒觸法。他聲稱是女方的“過份主動”讓他誤以為有“飛來艷福”,卻未料是個桃色陷阱,又稱遷戶籍是為求就近家人服刑,否認有意潛逃。
吳傑人自稱蒙受不白之冤,但偵辦此案的專案小組則駁斥:“以法院對嚴格的證據認定標準,絕對有足夠證據讓法院採信有交換條件。”也有檢察官痛批這位昔日同僚:“他的行為嚴重敗壞檢察官形象,還有什麼好說的?”
負責本案的高雄檢察官黃彩秀則表示,吳傑人一直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對於沒有在時間內到案執行則供稱,是因為有私事要處理,吳傑人5月6日晚上移送雄檢由值班檢察官復訊後,隨即發監執行。(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