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拉布戰”由立法會轉至高院,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到高院挑戰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突然腰斬拉布,法官林文瀚聽畢各方陳辭後,將於5月19日早宣判是否受理案件,惟他明言,對法庭應否介入議會程序有質疑。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於17日凌晨突然作出裁決,動用《議事規則》第92條,決定結束議席出缺安排的辯論,變相終止由人民力量發起的拉布行動。梁國雄質疑曾鈺成的決定違憲,17日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長毛昨撤回禁制令申請
梁國雄19日收回要求臨時禁制令以停止繼續表決的申請,他解釋,因為申請臨時禁制令難度較高,故只要求法官裁定曾鈺成違憲,讓市民知道曾的決定不合理。對於法官林文瀚對法庭應否介入議會程序表示質疑,令案件勝算大打折扣,梁指一旦敗訴,他已沒有錢再打官司。
高院法官林文瀚聽取陳辭時,多次向各方詢問法庭應否介入立法機關運作,指法案仍在草擬階段,法庭不應介入干擾,又指法庭的干預或會阻礙立法程序,並向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提出,若議員能就立法會主席的每個決定向法庭尋求仲裁,立法會的程序便會被打倒。
官:憂阻立法
打倒立會程序
不過,林文瀚亦有向代表曾鈺成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提出疑問,法庭能否在草案獲得通過後,在不阻礙立法程序下處理梁國雄的投訴,惟余若海指爭拗仍是涉及立法程序問題,影響三權分立原則,加上草案成為法例後,爭拗結果會變成學術討論,毫無意思。李柱銘則指出,法官就曾鈺成是否違憲的裁決有重要意義,因本案涉及將來議員在議會發言的憲法權利。
李柱銘表示,雖然在一般原則下,法庭不應介入立法機關的規則及程序,因立法機關應可自由立法,但本案中梁國雄提出的問題並非草案內容本身,而是涉及憲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上的發言權利,屬例外情況,法庭亦有責任保障議員的憲法權利。李柱銘又說,由於議員的發言已在議事規則中有所規限,曾鈺成無權引用議事規則的92條宣佈終止辯論時間。
李柱銘:法庭有責保障議員憲法權利
但余若海指出,在三權分立的大原則下,雖然法庭可能有權審理有關立法會內的程序及規則問題,但為免削弱這大原則,法庭不應介入及干預。
另一方面,余若海稱曾鈺成並非如外界所指,突然一意孤行宣佈結束辯論,因為在黃宜弘提出建議後,曾鈺成休會與一批議員私下辯論,直至上午9時才決定,給予議員發言3小時。
余若海指出,《基本法》72條賦予立法會主席權力主持會議,當日修訂辯論大部份時間只有3名議員發言,簡短的草案卻作出逾33小時的辯論,主席曾鈺成當時認為已給予議員足夠時間發言,為了控制會議而縮短議員發言時間,最後宣佈結束修訂辯論,全屬合理及合憲的做法。
“全體會”非“大會”
李柱銘打技術牌
雖然曾鈺成指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賦予他權力“剪布”,但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質疑,第92條只賦予主席在立法會大會上的權力,但事發時正進行“全體委員會”,曾鈺成無權引用該條文。
今次議席出缺安排的草案,本月初經立法會大會二讀通過後,由黃毓民及陳偉業提出逾1300項修訂。根據議事規則,草案一二三讀均須由立法會全體大會通過,但修訂草案則是在“全體委員會”內進行,雖然出席的其實是原班人馬,即全體立法會議員,但他們的身份卻不同,其中,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在“全體委員會”進行時,只是“委員長”(Chairman),而非“主席”(President)。
身份有別
委員長非主席
議事規則第92條指出,“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李柱銘昨在陳辭時說,由於第92條只適用於立法會大會,指的是“主席”而非“委員長”,故曾鈺成當時不能引用條文宣佈結束修訂辯論。(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