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夫與小姨通姦‧女入獄男無罪激怒台婦團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近日判決一宗通姦案令台灣不少婦女團體齊聲大罵:“豈有此理!”事緣張姓女子與林姓姊夫勾搭成姦,未料雙方暗通曲款多年後,林男不滿張女另結新歡,竟拿出“性愛日記”助妻提告,最終張女被判入獄18個月,且不能用罰款代替,而“姦夫”林男卻因“主動認錯”而獲免罪處理。

“太過份了!”高雄婦女新知協會常務理事林夙慧17日聞判後怒斥,認為事件中應以林姓男子承擔最多責任,“結果他跟老婆認錯就免責,為什麼最後進去關的只有小三呢?”

台中市晚晴婦女協會輔導理事長黃秀惠律師也認為,目前只剩下台灣、韓國等少數法律體系仍將通姦視為刑事罪行,認為有關法律已過時,“違背世界潮流”,呼吁儘快推動通姦“除罪化”。

此宗耐人尋味的桃色案發生在高雄市,現年61歲的林姓男子在2005年開始,每月向寡居在家的51歲張姓小姨獻殷勤,最終以每月5萬元新台幣“生活費”的代價,“將小姨變小三”,兩人瞞著姐姐維持肉欲關係多年。

有指林男擔心“虧本”,將兩人每次性交的時間、地點等詳情,都逐一紀錄,這日記最終成為有力呈堂證供,法庭最終認定雙方共發生過最少547次性行為。

林男在2009年發現張女另結新歡,竟向妻子自白通姦,張姊憤而將妹妹告上法庭,全案刑事部份在去年11月判決,張女入獄18個月,但可用49.5萬元罰款代替牢獄之災。但高雄地檢署認為,張女犯罪次數近500次,“不發監執行,難收矯正效果”,堅持要將她送入監房,於今年4月份底復審判其即時入獄。已被安排入獄的張女5月初再提出上訴,要求“以錢代刑”,但高雄地檢署日前表明,將堅持回應張女的上訴,誓要張女完成18個月刑期。

林夙慧對判決感失望,認為男女通姦應雙方均負上責任,“女方坐牢,男生卻沒事,實在太扯(台流行語:太過份)”,也認為檢察官用道德標準執行此案,實在有違世界潮流。(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