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政府指428造成損失‧訴集會領袖索償12萬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政府已正式入稟高庭,針對4.28淨選盟3.0大集會所造成的損失,遵循民事訴訟方式向凈選盟2.0聯合主席拿督安美嘉及另9名指導委員追討12萬2000令吉(約3.88萬美元)!

法令生效後首批遭起訴

繼國會反對黨領袖兼公正黨顧問拿督斯里安華、署理主席阿茲敏阿里及森美蘭州林茂區部主席峇魯希山後,安美嘉等人相信是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生效以來,首批遭政府民事起訴的人。

馬來西亞政府是於5月15日通過總檢察署入稟訴訟,把安美嘉(56歲)、瑪利亞陳(56歲)、再益卡瑪魯丁(56歲)、哈利斯(53歲)、阿魯慕甘(54歲)、阿魯峇拉卡斯(32歲)、黃進發(39歲)、阿末法羅斯(49歲)、杜建文(68歲,譯音)和邱進福(47歲)列為第一至第十答辯人。

起訴人馬來西亞政府在訴訟中指出,10名答辯人必須為他們拒絕遵守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6(2)(g)條文所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及因疏忽導致馬來西亞政府蒙受財產損失一事,賠償12萬2000令吉。

起訴人聲稱,警方於4月28日當天前往獨立廣場一帶值勤,以確保沒有人闖入法庭所列明的禁區範圍;不過,當天的集會卻因參與集會者硬闖禁區而變得“不和平”。“根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6(2)(g)條文,答辯人有法定責任確保有關集會不會對任何財物造成破壞。”

15車摩托車水炮車受破壞

起訴人指出,答辯人在有關集會上共犯下3大疏忽,即:(1)攜帶太多集會者,卻無法設定或進行有效及足夠的監管;(2)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以確保集會可以和平進行;(3)沒有委派足夠的人,以確保集會在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

起訴人聲稱,根據公共工程局的統計,共15輛屬於政府的汽車、摩托車和水炮車在集會中受到破壞,必須耗費12萬2000令吉進行維修。

除了向答辯人索取12萬2000令吉外,起訴人也要求高庭宣判答辯人已違反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6(2)(g)條文。負責審理本案的高庭法官峇拉薩已擇訂案件於6月13日過堂。(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