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一名因幫朋友惹禍上身的好心人,被迫當大耳窿跑腿來還巨債。他原本被判坐牢84個月、鞭打24下和罰款3萬新元。他向高庭上訴,促請法官同情他的處境,結果刑期成功減少兩年,至60個月,鞭刑和罰款保留。
被告王志英(44歲)在一個多月內在全島各地潑漆、鎖門、放火和畫大字報。不過,他跟一般的大耳窿跑腿不同。他自稱是個“有良心的大耳窿跑腿”,幹案時既不情願且後悔連連。
被告無案底。去年6月13日,他在淡濱尼潑漆後,轉到大巴窯幹案時被捕。被告說,他被捕時反而如釋重負,因為罪行終於受阻。高庭法官說,被告招認一切,罪狀如同債務那般越來越多,從三幾項到72項。
控方以其中24項提控他。控狀分四類,第一類是縱火騷擾借貸人,各判坐牢24個月兼鞭打三下;第二類是用腳踏車鎖頭鎖借貸人的大門,各判坐牢15個月兼鞭打三下;第3類是潑漆,各判坐牢12個月兼鞭打三下;第4類是協助非法放貸人分發名片,判坐牢一個月兼罰款3萬元。
大耳窿跑腿的“良心行為”
■ 如果屋外有告示說欠債人搬遷了,他就不會騷擾有關屋子;
■ 他用松節油稀釋油漆,調配比例為1對1,好讓對方容易清除漆痕;
■ 潑漆時,只用半個塑料杯的油漆,方便對方清理;
■ 畫大字報時,採用非永久性油墨的粗頭筆,這樣欠債人可用濕布輕易拭去威脅字眼;
■ 放火時,他不會用易燃的煤油,而是易滅的打火機燃物。他用紙巾點燃微量的打火機燃物,雖然火通常在五秒內滅掉,但他會留在現場,確保火不會燃燒得太久;
■ 5次縱火事件,有3次是在夜晚進行,但他說會留下以確保火勢不會蔓延開來。有一次,他擔心火燒到鞋架,還把鞋架移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