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馬來西亞行動黨主席卡巴星說,聯邦憲法43(7)條款沒有規定首相人選必須是馬來人和穆斯林,因此,宗教和種族因素並不在委任首相的考慮範圍內。他5月27日發表文告說,聯邦憲法43(7)條款闡明,在大馬出生的公民可成為首相,但入籍我國的公民卻不能,美國的情況也一樣。
“草擬聯邦憲法的李特憲制委員會(Reid Commission)認為,不把宗教和種族列為首相資格的考量因素,是恰當和正確的。任何人都沒有理由質疑該委員會的智慧,該委員會是由國際的法律權威組成,包括2名穆斯林。”
不過,他透露,馬來州屬憲法規定,在大馬出生的公民可出任州務大臣,但入籍我國的公民卻不能,另外有關人選必須是馬來人和穆斯林。
“因此,委任首相和州務大臣不同,委任州務大臣須考量宗教和種族。”(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