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美嘉起訴馬政府侵權‧指集會者“自由身”赴會


(馬來西亞)凈選盟2.0聯合主席拿督安美嘉已入稟高庭,針對大馬政府起訴她並追討12萬2000令吉賠償一案提出“反起訴”,並反指政府在4.28淨選盟大集會中嚴重侵犯了聯邦憲法賦予她的權利!

安美嘉是於6月8日入稟高庭,她在反起訴政府的訴訟中,指控大馬政府濫用權力,通過警方、吉隆坡市政局和媒體蓄意採取一切管道或措施,禁止民眾在獨立廣場附近範圍進行和平的靜坐集會。她強調,政府的舉止已否定和剝奪了聯邦憲法賦予她的基本自由及權利,鑑此,她在訴訟中要求高庭宣判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是違憲的,並向大馬政府索取普通、懲戒性賠償及堂費。

另外,她在回應大馬政府訴訟的答辯書中指出,有關法令是為了否定她在聯邦憲法下所擁有的權利而“量身定做”。她指出,政府才是大集會面對損失的“始作俑者”,因為警方在大集會開始或進行期間,並沒有遵循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4(1)條文,所以淨選盟有權依據原本的計劃進行大集會。同時,警方並沒有遵循此法令第21條文,行使有限的合理武力及發出解散令。

安美嘉表示,淨選盟和她本身在任何時候皆無需為出席4.28淨選盟大集會者的行為負上全責,因為參與集會者皆以“自由身”及本身的目的出席集會。她說,大集會當天的混亂或騷亂是在她於當天下午2時40分宣佈集會結束和要求民眾解散後才發生。

她認為,若非警方蓄意開始使用水炮車、發射催淚彈、奚落、嘲諷、挑釁參與集會者,並在驅散人群過程中使用暴力和恐嚇,一切混亂並不會發生。她指出,警方也沒有任何客觀的理由,在大集會當天湊集龐大的警隊來對付參與集會者,更沒有任何法律根據來設立警網,以禁止民眾進入公共場合。(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