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馬來西亞交通部提呈2012年陸路交通(修正)法案,除了提高一些交通罪行的最高罰款,也為更多的交通違規罪行定下最低300令吉的罰款額。過去最低300令吉的罰款只涉及超速及闖紅燈等嚴重交通違規行為,但如今則擴大至車牌不合格等輕微的交通違規罪行。
交通部副部長拿督阿都拉欣6月25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法案一讀。法案也將電動腳車列為交通工具,並為電動腳車定下每小時25公里的最高時速,電動馬達為0.25kw和電池。一旦電動腳車被列為交通工具後,交警、陸路交通局官員及其他交通指揮人員,則獲授權截停違例的電動腳車。
在修正法案條文下,公路使用者也包括路人。這也意味,若路人沒有遵守“行人用天橋”、“斑馬線”等的交通規則路牌,將會面對不超過2000令吉的罰款。
修正法案的最新罰款額
最高罰款額從1000提高至2000令吉
最低罰款300令吉保持不變
1.超速
2.違規駕駛
3.不遵守交通指示牌及執法人員的指示
4.車牌不合規格
5.沒有駕駛執照
6.被吊銷駕照,卻仍違法開車
加入最低300令吉罰款
而不超過2000令吉罰款的條款保持不變
1.沒獲得陸路交通局總監許可下,卻駕駛被禁的車輛者
加入最低300令吉罰款
而不超過3000令吉罰款的條款保持不變
1. 沒有展示車牌
2. 車牌模糊如數字與字母掉落不齊
3. 不符合規格的車牌設計
4. 被法庭宣判不能駕駛,卻偷偷駕駛交通工具者。
加入最低300令吉罰款
而不超過5000令吉罰款的條款保持不變
1. 駕駛沒有定期送檢的交通工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