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馬來西亞高庭將於8月15日裁決是否撤銷一名大馬國防衛隊(ATM)退伍軍人東姑再納,起訴大馬政府與新加坡前內閣資政李光耀等7造“有陰謀欺騙和羞辱他與另403名已退伍軍人”的訴訟。
大馬高庭司法專員瓦茲爾7月30日在聆聽各造代表律師的陳詞後,擇訂於上述日期作出裁決,同時,他諭令起訴人東姑再納必須在一週內,針對大馬政府和李光耀等人所提出撤銷訴訟的申請,入稟書面陳詞抗辯。
兩國政府要求撤銷訴訟
代表大馬政府等5造的總檢察署是於2012年5月4日正式入稟高庭,要求高庭撤銷訴訟,而李光耀及新加坡政府也在6月11日正式入稟高庭提出相同的申請。
代表總檢察署的大馬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在陳詞時指出,在1948年公共執法機構保護法令第2(a)條文下,起訴人已逾期提出興訟,所以理應被撤銷;根據有關條文,起訴人必須在事發後的36個月內提出訴訟。他說,起訴人無法清楚列明和確認另403名退伍軍人的身份,並曾針對相同課題入稟高庭,惟高庭已在2001年10月19日撤銷有關訴訟;鑑此,該造認為起訴人再度入稟高庭起訴大馬政府的做法是多此一舉的。
他強調,東姑再納在訴訟中並沒有列出任何具體與合理的興訟理由,所以他認為有關訴訟非常瑣碎、無聊及濫用司法程序,並促請高庭援引1980年高庭條例第18條文第19(d)條例賦予的權力,撤銷有關訴訟。
李光耀代表律師
6理由要求撤銷訴訟
另一方面,代表李光耀和新加坡政府的律師拿督西魯斯達斯則基於6大理由,要求高庭撤銷東姑再納的訴訟,即:(1)起訴人越洋向李光耀和新加坡政府提出訴訟是不恰當的;(2)起訴人對李光耀和新加坡政府所提出的訴訟是不符合法律的;(3)起訴人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訴訟,導致訴訟已“逾期”;(4)起訴人較前曾兩度入稟法庭提出相同的訴訟,明顯是在濫用司法程序;(5)新加坡政府有免控權;(6)起訴人在訴訟中無法具體列出李光耀和新加坡政府如何犯下違法或侵權的行為,所以有關訴訟旨在惡意中傷李光耀和新加坡政府、瑣碎及濫用司法程序。(馬來西亞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