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子強:代母產子的道德爭議


(香港)超級富豪第二代以代母產子,一時成了全城熱話,昨天更成了多份報章的頭條。

有人慨嘆香港有關法例嚴苛,讓這宗“美事”只能在美國而非香港發生,為何香港不能將有關法例放寬呢﹖

代母懷孕便是指一對夫婦,因為妻子基於種種原因(如有嚴重盆骨病、沒有子官,或有慣性流產等),不適宜親自懷孕,於是便另行物色一位婦女,借用她的子宮來妊娠。不少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瑞典及愛爾蘭,以至亞洲的日本,均禁止代母懷孕,但美、英兩國則屬例外。

代母懷孕
香港未有正式個案

2000年6月本港通過《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當時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曾表示絕不鼓勵使用代母。在香港,不育夫婦必須要有足夠的醫學證明,女方完全不能懷孕,方可申請由代母懷孕,而且不能牽涉商業性代母,即以金錢及其他利益,要求第三者代孕。

正正因為法例嚴苛,雖然過去有不少不育夫婦個別人士,要求採用代母來懷孕,但至本港仍未有正式個案。除了今次的例子之外,在2005年,前立法會議員陸恭蕙與外籍男友,亦在美國借代母誕下一名女嬰。

有人從自由主義角度出發,認為代母懷孕牽涉到的只是3個成年人(即是父親、母親、代母)之個人選擇,其他人並不會因此受到任何損害,旁人難以真正瞭解到一對不育夫婦所承受的身心痛苦,因此亦無權剝奪這些人的選擇權。

美國兩宗案例
引發爭議

但有人亦會從代母可能引發的道德、倫理爭議,尤其是第4者(即嬰兒)的權益,這些角度來考慮問題,因此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且看以下兩個案例:

1986年,美國的史東(Stern)先生及太太,以7500美元作為代價,委託韋希特(Whitehead)太太作為代母,誕下小女孩。但韋氏旋即被親情所打動,即使史東夫婦取得法庭手令,但她仍拒絕交出嬰兒,甚至鬧出史東夫婦偕同警察來到韋氏家裡,嬰兒卻被韋氏從睡房窗口偷偷運走這樣戲劇性的場面。經過私家偵探的明查暗房,被匿藏起來達3個多月的小女孩終於被找到,在韋氏的呼天搶地聲中,小女孩從她“母親”懷中被強行奪走。案件最終鬧至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史東夫婦獲判勝訴,但韋希特太太卻獲法庭額外體恤,批准她每週均可以探望小女孩。這便是當時轟動全美,引起公眾廣泛爭論的Baby M案。

爭相捨棄嬰兒
傷害或更大

而且不單雙方爭奪嬰兒僵持不下是問題,如果雙方爭相捨棄嬰兒,所造成的傷害可能更大。以下是另一個發人深省的真實例子。

1983年,美國的馬勒可夫(Malahoff)先生及太太,以1萬美元作為代價,委託史迪華(Stiver)太太作為代母,誕下小男孩,但嬰兒旋即被發現受到細菌嚴重感染,可能導致失明、失聰及弱智。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到,孩子頓時成了雙方互相推諉的“人球”。馬勒可夫先生原本想藉著一個小孩來維繫他的婚姻,結果事件卻導致他夫婦離異收場;史迪華夫婦原本想賺一筆錢,用來償還債務以及出外度假,結果不單止錢拿不到,還要為自己的家庭添上額外的包袱。諷刺的是,雙方最後均不排除在適當時刻,會再嘗試簽署類似的代母協議。

這兩個案例,或許可以給那些急於要求放寬代母合法化的支持者,來一記暮鼓晨鐘。(香港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