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朔:扁弊案被判無罪‧政治再現巨浪


(台灣)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對陳水扁所涉的金改弊案做出一審判決,陳水扁夫婦及另外19名被告,全都被判無罪,這已是陳水扁侵佔外交機密費案被判無罪後第二起被判無罪的案子,金改案的被判無罪,在目前這個敏感時刻,已自然而然的引起了喧嘩,它的政治後遺症也必將難以估計。

所謂金改弊案,乃是陳水扁執政時推動金融機構的合併,當時扁妻吳淑珍收了元大金控2.1億元,和國泰金控的5.1億元,介入元大併復華金控,以及國泰併世華銀行,並透過國泰金控和元大金控等的幫助從事洗錢。這起案子當時在偵辦時鬧得沸沸揚揚。

但承審本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在11月5日所做的宣判卻是:

(一)此案發生時,陳水扁雖有總統身份,但金控合併並非總統的法定職權,因此扁珍收錢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謂的“職務收賄罪”。

(二)除了貪污罪不成立外,合議庭法官也認為國泰金送給陳水扁的5億多元,性質上屬於政治獻金而非賄款,而元大金送給吳淑珍的2億多,等於是捐獻,動機是就合併復華金一事“探知政府當時態度”,由他們送錢的過程來看,很難證明有行賄的犯意,也不能證明陳水扁曾以總統身份做出應允和承諾,難認為有“對價關係”。

(三)至於本案洗錢部份,檢察官並不能證明那些金錢是貪污不法所得,因而洗錢罪亦不成立。

(四)承審法官在判決文中以這種不痛不癢的句子對陳水扁的行為做出道德譴責:“道德品行出現瑕疵,自應由社會輿論抨擊或自我良心反省的方式,擔當起應負的道德責任。”但因此案已被判無罪,這種道德譴責也就顯得像是風涼話。

金改弊案,包括扁珍等21人全判無罪,這對台灣的藍營人士當然完全無法接受,將審判長周占春罵翻了。但如果平心而論,無罪的判決卻也並非完全無理,主因乃是台灣的反貪法制已太過落伍,正因法制落伍,台灣長期以來以貪污而治罪者極少的原因。

公務員擁有執行公權力之權,很容易將這種權力用來交換金錢利益,因此在反貪嚴格的社會,都概括性的賦予執法機構較強的司法武器,這項司法武器乃是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公務員本人及其家屬和利害關係人有不明來源的財產,而且不能做出令人滿意的交代,就已構成了貪污的要件,新加坡和香港等官吏相對較為清廉,和它們在反貪法制上採取財產來源不明罪有著密切的關係。

但台灣則否,台灣長期以來官箴不良,部長將軍搞股票買賣房地產等理財活動的所在多有,因而大家都視財產權為隱私權的重要一環,因而稍早前台灣一度要把財產來源不明罪入法,在立法院遂被國民黨立委否決。當反貪缺少了這個最有效的武器,反貪遂只剩下最吃力而不牢靠的個案蒐證這一項而已,這也就是台灣所謂的“對價關係”,要讓貪污罪成立,檢察官一定要找到收賄送賄雙方具體交換的證據,由古而今,我們都知道這是最困難之事;而在陳水扁弊案部份,還有政治獻金這個方便之門可以推卸掉收受巨額金錢的責任。

因此,金改弊案全部21人都被判無罪,的確有違常識,台灣的金控業者憑什麼會送7億多給陳水扁夫婦,不正是因為陳水扁以總統的身份而擁有至高的權力,可以決定一切事情,但陳水扁在收錢時並沒有具體承諾任何事,意謂著檢察官找不到具體證據來證明對價關係,於是法官遂都用獻金來加以解釋,並用金控合併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為理由而放過陳水扁。法官的斷案搞到如此違背常識的地步,我們只能說是律師出身的陳水扁厲害,以及此案的辯護律師厲害,而法官則太拘泥於條文等細節,因而看小不看大所致。

但如果歸根究柢,由此案被判無罪,卻也顯示出台灣之所以反貪無力,政風不良,官箴敗壞,關鍵似乎在於反貪制度設計不良,當檢察官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做為司法武器,他們就必須逐案去找很難找到的對價關係,而犯法者即很容易找到厲害的律師在法律間找漏洞。台灣會做出違背常識的判決,其原因乃是台灣的反貪制度即違背了常識所致。

此案判無罪後,國民黨已決定11月21日為拉抬郝龍斌選情而設計的“為台北而走”10萬人大遊行,增加一項“堅定支持司法改革,反貪腐”的訴求,再度將反扁做為選舉的提款機,希望藉著打扁來凝聚藍軍士氣。問題在於現在是國民黨自己執政,法院做出無罪的判決,已很難將責任推給民進黨,反而會讓人有國民黨在清算陳水扁,不達目的不罷休的感覺。這也就是說,目前再炒作陳水扁案,如果不小心,國民黨反而有可能燒到自己。據瞭解,國民黨群眾已有很多人認為,扁被判無罪,其實已顯露出國民黨重新執政兩年來司法改革的完全無力。這也意謂著利用此案意圖再掀起反扁高潮,最後不無可能只是傷到國民黨自己而已!(香港明報)